警方认定的作案现场“必胜马”鞋店外景 本文图均为 澎湃新闻记者 卫佳铭 图
婚外情暴露半年多后,田志军的前情人被发现死亡,他和姐姐田志娟均被卷入其中,人生彻底改变。
2003年9月,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下称“富区”),春阳街一处暖气管道地沟内惊现无名女尸,轰动鹤城。经DNA鉴定,死者为36岁的歌舞厅服务员修丽丽。
时年43岁的田志军随即被锁定为嫌凶。
2002年底,已有家室的田志军与修丽丽开始交往,并发展为情人关系。次年2月,因婚外情暴露,田志军的姐姐田志娟曾从中劝和,她后来也卷入这宗离奇命案。
该案从案发到终审判决经历了9年的司法程序。审查起诉阶段,检方两次退回补充侦查,起诉后,又以“事实、证据变化为由”撤诉,后重新起诉。之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齐市中院”)先后作出五次判决,均认定田志娟田志军姐弟二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其间,姐弟二人坚称冤枉,四次上诉,黑龙江高院四次发回重审。
二人第五次上诉后,2012年11月,黑龙江高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判,田志军、田志娟二人被判无期。
田志娟申诉代理人之一、律师王飞告诉澎湃新闻,他通过走访案发地并查阅该案卷宗材料发现,这起多年里反复审理的案件没有直接物证,主要证据是有罪供述。多名曾与田志军、田志娟一同关押的人称二人进看守所时身上有严重外伤。不过,警方当年称未发现刑讯逼供,法院也未认定。
7月28日,田志娟申诉代理人之一、律师王飞告诉澎湃新闻,他从黑龙江高院获悉,省高院已对该案立案复查,立案已经完成工作,案子已从立案庭转出去。
必胜马”鞋店二楼,田志彬称警方曾撬起地砖提取物证。
四次发回重审后,法院终审判姐弟二人无期
2003年9月16日,田志军和往常一样来到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发电总厂修检分厂上班,几位民警忽然造访并将其带走。
当月13日,警方接到该市春阳街鄂尔多斯专卖店老板报案,称其因改暖气管道需要,砸开了新市委1栋1门处地洞入口,在地沟内发现一具高度腐烂的女尸。
经初步勘查,警方确认是他杀,死者身份被锁定为失踪半年之久的富区36岁原纺织厂下岗职工修丽丽。修丽丽已离婚7年,失踪前在当地一家歌舞厅做服务员。
当时,田志军和姐姐田志娟、弟弟田志彬三人共同经营的“必胜马”鞋店恰巧位于新市委1栋北侧,距离尸体被发现的地沟仅一百多米。不仅如此,当年1月,因鞋店二楼的暖气阀门坏死,田志彬曾雇人将地洞入口的水泥盖刨开。
田志军被带走次日,田志娟也被带去公安局接受调查。田志军在接受讯问时承认,他自2002年12月起与修丽丽交往,并于次年1月发展为情人关系。2003年2月14日深夜,田志军妻子谢鑫偶然撞见他和修丽丽合衣躺在鞋店二楼的床上,便打电话给田志娟。
田志娟丈夫刘铁生告诉澎湃新闻,当夜他和妻子一同赶到鞋店,刚进门就看到一个长头发的女人背对着门,双手抱在胸前,坐在鞋店一楼中央的试鞋凳上。
刘铁生说,当时田志娟将修丽丽骂走后,还训斥了弟弟一番,随后和他一同离开。这一说法在谢鑫和修丽丽母亲宋桂的笔录中亦能得到证实。
当晚,田志军向妻子承诺,不再与修来往。同年2月16日晚,因事先曾答应修丽丽为其过生日,田志军宴请修的多名亲友在饭店吃饭。
散席后,田志军将她送至其母亲家楼下后回了趟家,之后又回鞋店值守。16年后,田志军在会见申诉代理律师徐晓明时仍然坚称,这是他最后一次见到修丽丽。
当晚8点左右,修丽丽还领儿子外出吃烧烤,后将儿子送回奶奶家。
修丽丽母亲宋桂及一刘姓好友2003年9月16日的笔录证实,当晚田志军曾多次打电话到修家和这名刘姓好友家,询问修丽丽是否回家。后来,这一举动被警方认为是田志军为掩盖犯罪行为的故意之举。
判决书显示,齐市中院认定,2003年2月16日22时左右,田志军到修丽丽家楼下找到修,二人来到“必胜马鞋店”二楼,修丽丽要求田志军离婚,否则天天到田家闹。此时,田志娟来到鞋店,与修丽丽对骂并发生撕扯,遂用单刃尖刀刺中其胸、腹部各1刀,田志军搂住修的脖子,用同一把尖刀刺其背部1刀,致修丽丽心脏破裂,大失血死亡,二人随后将尸体藏匿于入口在鞋店所处新市委1号楼10单元的热网地沟内。
案卷显示,在审查起诉阶段,齐齐哈尔市检察院(下称“齐市检察院”)曾将此案两次退回富区公安分局补充侦查。2004年8月,首次开庭时,田志娟、田志军二人同时翻供。同年12月,齐市检察院以“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申请撤诉,齐市中院裁定准许撤诉。二人不服,认为齐市中院应该裁定无罪而不是准许撤诉,遂上诉至黑龙江高院,要求无罪判决。2005年3月,黑龙江高院驳回上诉,维持中院的原撤诉裁定。
三个月后的2005年6月,齐市检察院重新起诉,理由是曾与田志娟在看守所同监舍的室友提供新证词,称田志娟曾告诉她,自己与弟弟一起杀死了修丽丽。2005年8月,齐市中院一审判决,认定二人犯故意杀人罪,均判处无期徒刑。
澎湃新闻注意到,在2011年6月齐市中院第五次判决和2012年黑龙江高院终审裁定中,上述同监室室友的证词并未被采纳。
一审判决后,姐弟二人不服,不断上诉。二人先后四次上诉,黑龙江高院四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要求查清修丽丽死亡事件、有无刑讯逼供等事实,但齐市中院四次重审均作出无期判决。直至二人第五次上诉后,2012年11月,黑龙江高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依据2003年12月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行十项制度切实防止产生新的超期羁押的通知》,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案件,只能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一次,严禁多次发回重审。王飞认为,从发回重审的次数也可看出,司法机关也对证据存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