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吗?
我们每天都面临着侵权问题
不相信?
那说个最简单的
就你家小区的电梯里
是不是一天24小时轮播着广告
白天朱一龙晚上李易峰的
其实呢
坐电梯的时候看个广告也蛮开心
但你知道吗?
这个电梯广告产生的收益
应该是属于业主共有的
但是
你拿到过一分钱吗?
是不是三观炸裂五官变形?
别以为法哥骗你
民法典上面就这么说的
不信你往下看
第17期 建筑物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属于业主共有
所以作为业主
完全有权利追究这部分收益的归置
视频如果没讲清楚
看看律师怎么说
律师说案
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
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 桑池华 提供
案例分析
据武汉某小区业主李先生表示:其居住的小区单元楼内,电梯门、楼道里等公共区域张贴了许多广告,其中涉及吃喝玩乐、衣食住行,除了静态广告外,还安装了广告滚动屏。业主李先生还表示:这些广告怎么来的,是否收费、以及收费多少他们都不清楚。物业公司也从未征求过他们的意见,更别说会分到广告收入了。实践中,一些物业服务企业未征求业主意见擅自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外墙、电梯张贴广告等营利,有关营利收入的归属,各业主也无从可知。
以案释典
小区业主买房时支付了公摊面积的钱,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电梯、楼道等建筑区划内的公共场所属于业主共有。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所产生的收益,在扣除合理成本后,应属于业主共有,故不存在物业服务企业收取一定比例收益的情况。
实务中,不少物业服务企业回复业主说:广告收入已用于补贴公共部位维护。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八项的规定,业主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故业主对小区广告收支情况享有知情权,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公布利用小区公共部分取得的收益以及开支情况,否则业主可以通过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对收益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法律渠道维权。
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