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童闯入未完工广场意外受伤 建设公司被判担责20%

2020-07-22 05:15:47 作者: 女童闯入未完

资料图 图文无关

未成年人独自到未完工的村委会文化广场玩耍,擅自触碰施工设施导致七级伤残。据湖北利川市法院公众号7月21日消息,日前,利川市法院对该起健康权纠纷进行一审判决,酌情认定被告某建设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被告刘某、某村委会不承担赔偿责任,其余责任由原告李某自负。

2019年3月21日,被告某村委会与被告某建设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由某建设公司承包某村文化广场建设项目,施工期间一切安全责任由承包方负责。

签订合同后,某建设公司开始施工,2019年4月上旬,某建设公司倒文化广场的地坪,施工过程中其工人将被告刘某所有的水泥管用于支撑水泥模板,施工结束后未予归置,该水泥管仍处于抵撑模板的状态。

2019年6月30日10时左右,原告李某在某村委会文化广场边缘外玩耍时触碰水泥管,水泥管松动,原告李某与水泥管同时滚到广场旁的田地里,水泥管将原告李某砸伤。

2019年7月16日,该工程经某村委会验收合格。

2020年1月19日,湖北利川腾龙法医司法鉴定所对原告李某伤情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被鉴定人李某伤残程度评定为七级伤残,伤后护理时间需90日及营养时间需60日。原告李某为鉴定支出鉴定费1560元。

利川市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原告李某年幼系未成年人,独自到未完工的某村委会文化广场玩耍,擅自触碰施工设施导致受伤,监护人未履行监护义务,对原告李某的损害,其自身及监护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80%);

被告某建设公司系工程未验收交付之前的工地管理人,未妥善对施工场地进行管理,未设置明显标志提示他人不可进入,应当承担次要责任(20%);

被告某村委会与被告某建设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某建设公司系合法的建设单位,某村委会将建设工程合法发包给某建设公司,没有过错,某村委会将建设工程合法发包给某建设公司,没有过错,某村委会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刘某在本案中没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李某认为被告某村委会与某建设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于法无据,利川市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遂依法判决被告某建设公司承担20%责任,其余损失由原告李某自行承担。

法院提醒,低龄儿童活泼好动,好奇心强,易对陌生、新奇的事物产生特别关注。同时,他们又缺乏足够的判断能力和必要的社会活动经验,通常不能完全认识、有效防范一般危险。因此,监护人需对未成年子女加强日常安全教育,提升未成年子女安全风险认知水平及自我保护意识;携带未成年人进入公共场所时,应进行审慎有效的随身看护,及时发现并制止危险行为。

(来源:北京头条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