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抱侥幸心理,在商超、便利店想不结账就“带货”?日前,上海金山一男子因多次在超市、便利店中实施盗窃获刑。
2019年6月2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来到某大型超市,见四周人流不多,心中便起了歹意,偷偷将两袋火腿肠、两包糕点及一瓶汽水(价值人民币36元)藏于其随身双肩包中带出,却在出口处被超市员工当场抓获并报警处理。王某某当日遂因盗窃行为被行政拘留十日。
2019年11月13日,王某某又来到一家便利超市,乘人不备将价值300元左右的小物品,包括一瓶矿泉水、三个保温杯、三双袜子及若干条速溶袋装咖啡等,塞进自己事先准备好的塑料袋中,企图“神不知鬼不觉”地离开超市。但王某某盗窃行为已被工作人员在监控中看的一清二楚,他再次因盗窃行为被行政拘留十五日。
2019年12月2日,王某某再次来到一家生鲜超市,这次的“带货”清单变成:三包火腿肠、五瓶酸奶及矿泉水,价值人民币98.5元。超市相关人员发现后立即报警,王某某被当场抓获,其到案后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经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日前,经金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判决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检察官说法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盗窃多次”是指2年内盗窃3次以上。本案中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构成盗窃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检察官提醒,超市是扒窃案件高发区,商家在日常经营中一定要加强防盗管理,定期检查和维护监控设备,同时应及时盘点,尽早发现并解决损失问题,一旦发生被盗案件,要及时报警。
作者:周渊 汪百顺
图片:视觉中国
编辑:祝越
责任编辑:顾一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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