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收藏!西藏自治区2020年高校本专科学生资助政策来啦

2020-08-01 07:00:05 作者: 快收藏!西藏

1.本政策对我区基层单位就业的有关规定

①“西藏籍毕业生”自2006届高校毕业生开始执行,其中2006届-2012届毕业生服务期限为5年、2013届开始服务期限为3年。另外,从2006届至2008届毕业生基层就业的只代偿国家助学贷款、从2009届起可以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

②“非西藏籍毕业生”自2017届毕业生开始享受本政策,服务期限为3年。

2.本政策对企业就业、自主创业的有关规定

①企业就业方面:我区生源高校毕业生从2011届-2016届毕业当年在区内中小微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符合政策条件。“西藏籍毕业生”从2017届起毕业当年在区内、区外所有企业就业的符合政策条件。

②自主创业方面:我区生源的高校毕业生从2009届起、“西藏籍毕业生”从2017届起毕业当年在区内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进行自主创业的符合政策条件。企业就业、自主创业服务期均为3年。

②西藏籍毕业生是指从我区高校毕业或者我区生源从区外高校毕业的全日制高校应届毕业生。

③非西藏籍毕业生是指既不是我区高校毕业,也不是我区生源的全日制高校应届毕业生。

7.政策申请基本条件、材料申报及审批程序。

请详见西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西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管理办法》及《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细则》的通知》(藏教厅〔2018〕163号)。

十一、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政策

为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高等学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支持退役士兵接受系统的高等教育,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国家对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国家教育资助。本政策所称高等学校学生是指全日制普通专科(含高职)、本科、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专科 (含高职)、本科的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下简称高校学生)。

1.资助对象及内容

应征入伍服兵役高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以下简称入伍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对退役一年以上,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单招考入高等学校并到校报到的入学新生,实行学费减免。

2.资助标准

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的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据实补偿、代偿或减免,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8000元,高于最高限额部分自行承担。

3.本政策对“特定范围医疗机构”就业的有关规定

“特定范围医疗机构”是指就业地符合“高海拔、偏远、基层”中任一条件的我区地市、县区、乡镇、村居的医院、卫生院、卫生所等部门,不包括卫生行政部门。其中“高海拔”指就业地处海拔4300米以上(包括那曲、阿里全境)、“偏远”指边境县、“基层”指就业地处我区地市、县区政府驻地以外的乡镇。“特定范围医疗机构”中专业仅指临床医学专业,本政策从2018届毕业生开始执行,西藏籍、非西藏籍高校毕业生均符合政策条件,服务期限为3年。若临床医学及其他医学类专业符合“基层单位”就业类型有关条件的,自2006届毕业生起在政策范围内。

4.本政策对“西部计划志愿者”、“三支一扶”人员就业的有关规定

这类就业群体符合政策条件的前提是服务期满后的一年内要实现就业或创业。根据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西藏自治区教育厅、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西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藏财教字〔2014〕35号)和《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藏教资助〔2014〕19号)有关政策规定,这类就业群体的政策从2014年服务期满且实现就业或创业的“西部计划志愿者”、“三支一扶”人员开始执行,服务期限为3年。

5.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标准

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标准为从2014年秋季学期前补偿或代偿最高不得超过6000元,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本专科生补偿或代偿不得超过8000元、研究生不得超过12000元。

6.政策中有关术语解读

①基层单位是指我区乡镇(不含地市县所在地的乡镇)机关、企事业单位,农牧区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工作现场地处我区乡镇(不含地市县所在地的乡镇)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等行业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