遛狗不拴绳伤人要追责

2020-08-04 09:41:24 作者: 遛狗不拴绳伤

制图/周鸿斌

□本报记者周青莎

对于12岁的小天来说,一年前那可怕的一幕仍然让她心有余悸。那是一个傍晚,在郑州市建业路某小区,小天坐着妈妈的电动车回家,一只经常在小区乱跑的斑点狗突然扭头对着小天的右腿咬了一口。小天疼得大叫起来,当晚就被送到医院。医生诊断为多发性动物咬伤及右下肢开放性损伤。为此,小天先后两次住院治疗。

事发后,双方就赔偿事宜诉至郑州市金水区法院。法院审理后,确定小天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4193元,由斑点狗的主人廖某承担。

金水区法院法官焦玉娟告诉记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小天有故意挑衅狗狗或者其他重大过失行为,故斑点狗的主人廖某应当对小天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近年来,随着城市里养宠物者增多,宠物伤人事件时有发生,人们对遛狗不拴绳之类的恶习深恶痛绝。记者在郑州市东明路某小区采访时,居民们对此议论纷纷。“小区门口的烟酒店有只大型犬,经常不拴绳,每次经过都心惊胆战。”“有些业主认为自己养的是小型犬,不会伤人,就让狗随意在院儿里跑,万一出事儿谁来负责?”

宠物一旦伤人,主人应如何承担责任?针对这一大家普遍关心的问题,民法典作出了更高、更严格的规范,并专门规定了两种不能减轻或者免去饲养人或管理人责任的情形。

焦玉娟提醒:“饲养动物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尊重社会公德。在生活中如果不幸被宠物伤到,一定要记得及时保存证据,比如照片、监控、报警记录、就医证明等材料,以备向法院起诉时作为证据进行维权。”

这两种情形不能免责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对这一规定如何理解?焦玉娟解释,比如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没有给动物注射疫苗,或者在公共场合遛狗的时候没有拴狗绳任狗随便跑,若发生了狗咬伤他人的情形,即使受害人有故意挑衅狗的行为,也不能免去而只能减轻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比如,藏獒等烈性犬就属于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只要发生动物咬伤他人的情形,主人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没有任何理由减轻或者免去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