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1日,宝丰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刘某太等15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进行了一审宣判,该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刘某太犯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罪、行贿罪、介绍贿赂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110万元,其余1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刑罚。该案是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异地涉恶案件。
宝丰法院一审经审理认定,自1999年以来在汝州市某镇形成以被告人刘某太、刘某凡为首,赵某某、温某某、刘某营、王某某、闵某某、刘某轻积极参加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在该镇房地产开发、村民建房、他人加油站改建过程中,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犯罪行为,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影响了当地群众的正常生活,破坏了当地的经济和社会秩序。遂作出上述判决。
2020年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收官之年,宝丰法院将在县委的领导下,坚持以审判为中心,全面调动各方司法资源,加强沟通协调,紧紧围绕“六清”“百日冲刺”行动目标,始终在打伞破网、打财断血等方面对黑恶势力保持高压打击态势,要求办案人员时刻牢记初心使命,严标准要求、严措施管理、严纪律约束,确保将案件办成经得起历史和法律检验的铁案,以实际成效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幸福感、满意度。(赵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