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楼扔下7公斤台盆,竟还酒后袭警!罪责难逃

2020-08-28 18:20:42 作者: 三楼扔下7公

醉酒男子阳台扔下瓷台盆,使用暴力扯落民警反光衣,拒不付费发生冲突打警察……8月12日,这起本市提起公诉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妨害公务案开庭审理。

2020年5月7日20时许,被告人梁占云酒后在其租住处三楼客房内,无故将家中陶瓷台盆抱起从阳台扔向楼下通道,台盆当场被砸碎(未造成他人伤亡),期间其本人头部被台盆割伤。经查,除被告人梁占云外,该处还有35人居住,该通道系上述居民主要通行道及活动场所,案发时楼下还有居民频繁走动。

随后,民警至上址处理警情。期间,被告人梁占云拒不配合,并与一民警发生争执,使用暴力将其警用反光衣扯落。后增援民警沈某某(被害人)将反抗的梁占云送上救护车前往医院救治,梁占云因不愿支付救护车费用,在医院与民警沈某某发生冲突,并用手掐住沈某某的颈部,致其颈部多处被抓伤,少量渗血。经鉴定,民警沈某某的伤势构成轻微伤。

经审查,宝山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梁占云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仍放任该后果的发生,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使用暴力妨碍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致民警轻微伤,应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0年7月20日,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公务罪对被告人梁占云提起公诉。

焦点一:“高空抛物”行为能否认定为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其他方法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辩护人认为,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系列举式法条,“高空抛物”行为不在列举范围之内,该行为是否系“其他方法”,目前没有明确的解释和规定。最高法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是指导性文件,并不是司法解释,故本案不能适用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诉人认为,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系具体列举式罪名,但法条所列的犯罪行为无法穷尽,故法条规定了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也能构成本罪,但危险性应与放火、爆炸、决水和投放危险物质等行为相当。

本案中被告人梁占云实施的行为系将一个7公斤的台盆从三楼阳台往地面扔,造成的重量达180公斤,如果台盆不幸砸到路人,其后果必然系人员的重伤亡。其行为符合刑法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形式要件,也具备了对不特定人员构成巨大危险性的实质判断标准,因此构成本罪。

2019年11月最高法出台的《意见》,虽不是司法解释,但该《意见》系一个解释性的文件,对司法实践具有指导性。

焦点二:从三楼将台盆扔下地面是否足以构成刑事犯罪?

辩护人认为,“高空抛物”造成的危害性需要结合抛物的高度、抛物的物品及物品落地的具体环境综合考虑。本案高空抛物的高度是三楼,且案发时系晚上8点,根据天气预报显示,当天系在下小雨,且台盆坠落的地方系一个没有路灯且狭窄的死胡同,故危害性不大。

公诉人认为,首先,被告人梁占云实施的系“高空抛物”行为。对于高空的定义公诉人认为,应该是抛物行为足以造成被害人伤亡的高度就系“高空”。“高空抛物”指的是高空+抛物+足以造成公共安全的损害。所以我们认为“高空抛物”系一个整体的行为,不能割裂来看待。在本案中,梁占云将一个重达7公斤的陶瓷台盆往楼下扔,坠落时的重量达到了180公斤,危害性极大。

其次,根据当天出警民警的执法记录仪和现场图片,当天案发时没有下雨;根据现场勘测情况,台盆坠落地的通道并不是一个死胡同,同时周边人员居住较密集,是人员过往的通道。

综合上述情况,可以认定被告人梁占云实施的行为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故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本次庭审直播,邀请到了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李翔和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俞倩两位专业嘉宾现场进行解读。

李翔 上海市曙光学者,华东政法大学韬奋学者

本案分为两部分,一是高空抛物,二是妨害公务,本案的关键在于第一部分。高空抛物是当下社会热点话题,而高空抛物是否构成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键是要看行为的危险性程度。如果高空抛物的高度较低或者抛掷质量较轻的物体的,那么不可能造成紧迫性的现实危险,不宜为刑法所评价。但是如本案中的行为,数公斤的台盆加上从三楼扔下,其危险性程度可以认为与放火、爆炸、决水和投放危险物质等行为是相当的。本案公诉人在论证这一相当性程度过程中,引证详实、有理有据,可以说起到了非常好的释法说理的效果。

俞倩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

近年来,高空抛物、坠物事件不断发生,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明确指出,“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本案不仅具有很好的普法价值和宣传意义,同时也体现出了检察机关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坚定意志。

(来源:宝山区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