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选择遗嘱执行人,确保遗嘱顺利执行

2020-09-02 21:54:46 作者: 正确选择遗嘱

随着我国现代化的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国富民强。人们的物质财富日益增多。伴随着物质财富的增长,我们的独立性更强,社会关系更加复杂,单亲家庭、二婚、三婚家庭增多,非婚生子数额增加。这种复杂的社会关系导致了继承关系更加复杂,处理不好,耗时费力,将严重影响财富按照自己的意愿传承,并有可能引发、加剧家庭矛盾。为此,新颁布的《民法典》对与继承有关的问题作了详细的规定。

《民法典》第1133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第114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可见,遗嘱执行人和遗产管理人并不相同。如果遗嘱人指定了遗嘱执行人,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否则,需要根据前述规定来确定遗产管理人。根据《民法典》第1147条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另外,根据《民法典》第1155条、1156条、1159条的规定,遗嘱执行人在处分遗产时还要注意以下事项:

1、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2、?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3、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当然,根据《民法典》第1149条的规定,遗嘱执行人作为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

基于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遗产管理人在履行上述职责,取得报酬权的同时,也应当承担责任。《民法典》第1148条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遗嘱执行人如此重要,事关遗嘱能否得到全面执行,那么,遗嘱人应当如何选择遗嘱执行人呢?

如前所述,当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即为遗产管理人,承担着重要的责任,因此,对于遗嘱执行人的选择一定要谨慎,否则,将影响到遗嘱的执行和遗产的及时处理。

按照中国人的传统习惯,许多有选择在亲属关系的长辈作为遗嘱执行人,有一种心理的信任感。但是,实践事,由于自然人作为遗嘱执行人,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不具备专业能力,受到的监督较少,经常发生侵害继承人合法权益的形。另外,自然人作为遗嘱执行人还存在意外去世,丧失行为能力、因犯罪被限制人身由,被剥夺政治权利等情形。如果出现这样的问题将严重影响遗嘱的执行。

而随着我国法治程度的日益提高,社会分工的日益精细,那些具有办理继承案件,担任遗嘱执行人的律师事务所、专业的社会组织作为遗嘱执行人具有天然的优势。

首先,这些主体的成立需要严格的审批手续;

其次,有行政主管机关的监管和监督;

第三,作为主体,不会像自然人那样轻易丧失行为能力。虽然其工作人员是变动的,但其主体则相对稳定;

第四,因为专业而有经验,更有利于执行遗嘱,依法处理遗产。

因此,遗嘱人在立遗嘱前应当通过各种渠道充分了解可以作为遗嘱执行人的专业机构,从其从事这类业务的时间,经验和过往业绩等方面来初步选择意向机构。然后通过实地考察和咨询,来最终确定遗嘱执行人,并与之签订协议,约定相关事项。对于那些财产很多或者较多的遗嘱人来说,要尽量避免选择自然人作为遗嘱执行人,以免影响到遗嘱的执行,进而影响到家族财富的传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