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扬子晚报网】;
盱眙男子许某与王某怎么也没有想到,他俩在南京老山国家森林公园周围猎杀23只獐子于9月3日会分别获刑11年半、7年,同时分别被罚款10万、5万,还要赔偿因他俩非法猎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造成的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人民币340880元,并在省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开道歉。因为这是一起特别重大案件(扬子晚报/紫牛新闻今年3月11日曾作报道),南京老山国家森林公园地区獐子的种群数量仅存七十只左右。
非法猎杀23只獐子,许某与王某分别获刑11年半、7年。
不足百只,他俩非法猎杀了23只
许某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王某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9月3日上午,在盱眙县法院的大法庭内,伴随着审判长张永丽铿锵有力的声音,这起发生在去年10月份的特大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在经过近3个小时的开庭审理后当庭宣判。
2019年9月份,许某在南京桥林附近野沟里捕捉龙虾时得知当地有獐子(学名河麂),遂产生猎捕食用的念头。许某于是购买了电瓶、机头、铁丝和杆子等作案工具,邀约王某,在明知獐子系国家不允许猎捕的野生动物的情况下,两人于2019年10月至同年12月期间,多次驾车至老山国家森林公园周围,采取架设电网的方式,非法猎捕獐子、兔子、狗獾子等动物。许某将猎捕到的獐子及兔子存放于朋友家冷库内,另将猎捕到的15只兔子、2只狗獾子出售给盱眙县天泉湖镇某饭店(已被行政处罚)。
2019年12月5日,公安民警接群众匿名举报,至天泉湖镇范墩村许某朋友家冷库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并扣押23只已死亡的獐子、1只兔子,并将许某、王某捉拿归案。扣押动物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23只獐子(学名河麂)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1只兔子(学名草兔)为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动物”)。而在2018年末到2020年初,通过生物多样性科考统计,南京市老山地区的河麂种群不足百只。
警方查获的被许某、王某非法猎杀的獐子
案件特别重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
在3日的庭审中,法庭还准许了公诉机关邀请的2名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淮安市林业技术指导站站长、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薛同良,江苏环境科学院高级工程师杨国栋。
两位专家称,獐子(河麂)是长江下游唯一生存的野生鹿科动物,被列入《世界自然保护联盟》2012年濒危物种红色名录,属于最原始的鹿科动物,是一种十分珍贵的物种资源。根据《走私、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重大案件、特别重大案件立案标准》,河麂(獐子)属于我国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河麂4只即构成重大案件;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河麂8只即构成特别重大案件,而许某与王某则非法猎杀23只,属于特别重大案件。
据两位专家介绍,南京老山国家森林公园素有“南京绿肺、江北明珠”之美誉,公园内白鹭、苍鹭、獐子(又称河麂)等珍贵野生动物在此栖息。该地区经过生物多样性科考统计,獐子的种群数量仅存七十只左右,种群分布破碎化,种群已经形成生殖孤岛。涉案23只河麂属于老山河麂种群,后面如果得不到有效的种群补充和修复,将会面临灭绝的可能性,严重危害南京老山地区的獐子种群数量。
许某与王某采用私设电网的方式猎杀野生动物,以食用为目的进行非法交易,在猎捕、运输、交易或者食用、加工过程中,还会产生细菌、病毒等传染病原体,极易引起大规模的疫情传播,对人类的身体健康乃至国家的发展都将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害。
许某与王某非法猎杀獐子使用的工具
重判严惩,没能力缴纳罚款、赔偿金怎么办?
法庭经审理认为,许某、王某采用架设电网的方式,非法猎杀国家二级野生动物河麂多达23只,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当予以严惩。综合考虑两被告人认罪态度和全案情节,为规范和限制人类行为对自然生态造成的不必要性损害,遏制对野生动物资源贪婪、无度的获取,引导社会公众共同参与保护生态环境,遂作出上述判决。
许某与王某分别被判处罚金10万、五万,同时被判赔偿因他俩非法猎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造成的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人民币340880元。记者了解到,许某与王某并无正当职业,经济能力也一般,那么如果他俩没有能力支付这两笔钱,该怎么办?记者在庭审后了解到,案发后,盱眙县检察院依据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物证鉴定书》、《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办法》核定的损失价值为人民币347880,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许某与王某已缴纳7000元,所以最终判两人赔偿340880元,如两人确实无履行能力,可考虑同等价值替代性环境修复方式履行义务:比如到南京南京老山国家森林公园义务劳动等。至于两人10万与五万罚金,目前,两人一分钱没有缴纳,如两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缴纳罚金,法院将进入执行程序,对两人名下的房屋、车辆等财产进行强制执行。记者了解到,法庭一审宣判后,许某与王某没有当庭提出上诉。
通讯员 陈松宝 马颖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朱鼎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