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不明房屋:征收需要这三个步程序,否则都是违法征收

2020-09-03 23:32:57 作者: 产权不明房屋

城市产权不明房屋,是指国有土地上不能确定产权人的房屋。

例如产权未登记且不能确定具体权利人的情形,一般在地方性拆迁管理办法中会具体明确产权不明房屋的具体类型。

例如《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证管理办法》中就规定了三种具体情形:

(一)产权不明断的;

(二)所有人死亡并且尚无确定的继承人;

(三)所有人下落不明又无合法代理人的。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城市产权不明房屋征收补偿程序包含以下三个环节。

报请程序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

作出补偿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接到房屋征收部门的报请后,应当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

补偿决定公告

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后,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由于历史变革等原因,有些房屋的产权不够清晰,产权人无法确定或是产权存在争议的情况。

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并实施之后,针对此种情况该条例明确规定,要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来作出征收补偿方案并公告。

其中重点关注两个问题:

其一主体只能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其他任何政府职能部门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都是违法的;

其二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要依法经过公告、送达才产生法律效力。

因此,即使是产权不明的房屋也要按照法定的征收程序进行,否则都是违法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