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9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就2020年国庆节、中秋节假期加班工资计算问题进行明确。10月1日至4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不低于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报酬。10月5日至8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先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不低于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报酬。在10月1日至8日期间,用人单位未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原有工资计发方式处理。(9月20日《人民日报客户端》)
眼下,随着一年一度“国庆节”和“中秋节”双节的临近,“节假日加班费”这一话题又引发热议。
根据《劳动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可见,节假日如何发放“加班费”是有法可依,有据可遵的。
而此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就2020年国庆节、中秋节假期加班工资计算问题又进行了明确,这无疑给节假日“加班费”的发放标准作了“定性”。可以说,这既是督促用人单位必须按标准及时发放节假日“加班费”,又给广大员工吃了一颗“定心丸”。笔者以为,此举十分及时,非常必要。
但在我们的实际工作中,由于种种原因,员工的节假日加班费依旧是“空头支票”。有的用人单位以效益不景气为由拒绝发放加班费;有的用人单位与员工玩起了“躲猫猫”游戏,能骗则骗,能拖则拖,能躲则躲;更有甚者,有的以解聘相威胁,使得员工生怕被炒鱿鱼而不敢提及加班费。虽然也有员工为了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向劳动部门投诉,但往往是无果而终,加班费还是沦为了“空头支票”。
那么,如何让节假日加班费真正从“空头支票”成为现实的“真金白银”呢?笔者以为,一方面,用人单位应有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众所周知,单位的发展壮大离不开每一位员工的辛勤努力和付出,善待员工就是善待自己,只有做到“留人留心”,既按时足月发放工资,又按规定发放加班费,才能让员工真正看到用人单位的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员工才能为用人单位尽心尽力做贡献,共同促进用人单位的发展壮大。另一方面,劳动部门要做员工的“娘家人”。劳动部门应为员工“撑腰”“做主”,要通过精准发力,用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制约和监督,并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依规给每一位加班的员工发放加班费。唯有如此,员工们的节假日“加班费”才不会沦为“空头支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