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趣】这种行为到底算不算正当防卫?

2020-09-23 00:57:40 作者: 【法趣】这种

正当防卫到底怎么算?

老王打我的时候我打回去是正当防卫吗?

老王打小李的时候我帮小李打回去

是正当防卫吗?

防卫过当是犯罪吗?

别急,让我们先来看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不知道大家看完刑法规定之后会不会有一种想法:

这三款法律条文散发着浓浓的正义感,和我对正当防卫的理解没什么区别,但不知道为什么,最后司法机关对于正当防卫的认定和我理解的总是有偏差呢?

其实那是因为大家忽视了一些限定条件。接下来,让我们给这三款法律条文划个重点。

01

第一个重点是“正在进行”

只有在我们自己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处于被侵害的状态下,处于一种现实紧迫的危险之中,不反抗就要受到伤害的状态下才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举个例子,老王要拿棍子打小李,老王在寻找棍子的时候,小李就没有处于一种正在进行的危险状态下。但是当老王拎着棍子向小李冲过去的时候,小李就处于正在进行的危险中了,这个时候,小李的反抗以及你对小李的帮助行为就可能构成正当防卫。注意,当老王被民警或者周围的热心群众按倒控制住之后,小李就不能上去踹两脚进行“补刀”了,脱离危险状态的防卫行为可能会成为加害行为。

02

第二个重点是“制止不法侵害”

也就是说,反抗的目的只能阻止别人对国家、公共利益以及自己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伤害,而不能抱着打击对方,给别人造成伤害的心理。

因此,单方聚众斗殴,没有斗殴故意的一方是可以进行正当防卫的,对他人的人身安全造成了严重危险也会被认定为第三款规定的“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互相殴打不能成立正当防卫。人身自由被限制也属于不法侵害的情形,是可以进行正当防卫的,但是伴随着侮辱和轻微殴打的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不被认为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不适用第三款的法律规定。如果老王把小李关在一个屋子里并辱骂小李,小李的反抗行为就必须有个度,即使再愤怒,也不能造成老王的伤亡。

03

第三个重点是“必要限度”

用一个简单的等式来讲就是正当防卫所保护的利益必须大于或者等于其伤害的利益。

也就是说老王在公交车上偷小李的手机,小李可以通过拉住老王、按倒老王等手段让老王无法实现偷手机的目的,但不能反手就捅老张一刀。捅老王的行为超出了防卫的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小李要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电影《嫌疑人X的献身》中就有关于正当防卫的情节。

事情的开始是陈婧(女主人公)的前夫傅坚强行闯入陈婧家中,从两人的对话中可以得知,傅坚是个游手好闲的赌徒,此前曾多次骚扰陈婧索要钱财。正当两人争执之时,陈婧的女儿晓欣(和傅坚没有血缘关系)放学回家,傅坚言语多有戏谑。

陈婧为了保护女儿,掏出一些现金交给傅坚,希望他赶紧离开。此举却激怒了傅坚,傅坚开始殴打陈婧,并且抽出皮带,想要侵犯陈婧。

情急之下,晓欣拿起房间的奖杯重击了傅坚的头部。傅坚从沙发上跌落下来。

根据上文的介绍晓欣的行为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但无奈晓欣力气较小,傅坚并未因此负伤,反倒使其情绪更加失控。他将晓欣按倒在地疯狂殴打。护女心切的陈婧随机拿起电熨斗的连接线,将傅坚勒死。

和晓欣的情况相类似,陈婧面对也是傅坚针对他人的不法侵害,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满足。同时,虽然本案中傅坚针对陈婧母女的不法侵害有过短暂停止(晓欣击打傅坚头部之后),但傅坚并未因此受伤并停止侵害,反而更加激烈地实施暴力行为,所以仍当认定不法侵害正在发生,时间要件满足。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

第六条之规定,对于不法侵害虽然暂时中断或者被暂时制止,但不法侵害人仍有继续实施侵害的现实可能性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对于不法侵害人确已失去侵害能力或者确已放弃侵害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

此外,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对于防卫人因为恐慌、紧张等心理,对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产生错误认识的,应当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依法作出妥当处理。更何况陈婧还是一个母亲,保护女儿的心理更甚,且傅坚并非一个慈爱的父亲,而是频频骚扰她们母女,轻则言语辱骂,重则拳脚相加的人,所以她对于不法侵害正在发生的判断于情于法都十分合理。

至于陈婧将傅坚勒死是否存在防卫过当,根据《司法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考虑双方力量对比,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陈婧母女对比傅坚,力量差别十分悬殊,故而不应当苛求防卫人必须采取与不法侵害基本相当的反击方式和强度。同时,在判断不法侵害的危害程度时,不仅要考虑已经造成的损害,还要考虑造成进一步损害的紧迫危险性和现实可能性。面对傅坚疯狂的殴打,陈婧采取勒死的反击行为正是基于对进一步损害的危险性和现实可能性的合理判断,不存在防卫过当。故而虽然傅坚身死,但陈婧母女属于完全的正当防卫,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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