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养在山脚的200余只羊因受不了附近工程队施工的噪音纷纷“离家出走”,只剩下11只留守“家中”。这可急坏了饲养人,一纸诉状将工程公司告上了法庭。近日,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工程公司赔偿1.5万元。
饲养人刘某在岱山岛馒头山养殖白山羊已经有十余年。羊群平时散养在山脚下,每天清晨由头羊带领着到附近山上吃草,傍晚按时回棚休息,日复一日,年复一年。饲养人只需每隔10多天去查看一下。
然而,羊儿们平静的生活在去年被打破。2019年,馒头山附近开始工程建设。施工期间,机械作业产生大量噪声,工程车辆进进出出,羊群因受到惊吓而不敢“回家”,在头羊的带领下“迁居大山”,无处追寻。
饲养人还说,因为工程施工,羊棚也被损坏了。去年10月,饲养人一纸诉状把负责施工的工程公司告到了岱山县法院,要求赔偿因施工导致的羊群数量减少和羊棚损失共计20多万元。
法庭上,工程公司抗辩认为饲养人不能提供证明散养山羊的数量及羊群损失的具体数量,且认为其施工行为与羊群数量减少不存在因果关系,要求法院驳回诉请。
法院审理认为,通过饲养人提供的羊群与羊棚照片、证人证言等,可以认定在案涉施工场地附近养殖过羊群。
而从饲养人的举证能力和当时的客观条件来看,要求他举证证明涉案工程进场施工时的山羊数量,过于严苛。另外,施工确实会产生噪音,足以扰乱羊群的生活习惯。在工程公司没有提交证据表明施工和羊群数量减少不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况下,需要赔偿损失。
而饲养人在管理羊群方面亦存在很大疏漏,尤其在发现羊群数量减少后并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从而造成损失进一步扩大,主观上存在较大过错,应自负相应的责任。
为此,法院酌情确定工程公司赔偿饲养人损失1.5万元。双方均上诉,近日舟山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饲养人虽然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其饲养羊群因施工减少的数量及相应损失,但法院也最终结合现有证据,酌情支持其部分的诉讼请求。
亡羊补牢,犹未为晚,饲养人应当拥有风险防范意识,及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文/北青-北京头条记者 匡小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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