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些日子,后台接到一个朋友的咨询,是关于追索劳动报酬的案子。
简单沟通后了解到,她的案子已经调解结案,而她反馈给我的信息,更多的则是对一些程序问题的抱怨。
现实生活中,因为这场疫情,或者即便跟这场疫情并无多大关联,类似的情形也会经常发生。作为在外务工人员,由于日常不太注意保存或者不知道该如何保存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据,所以在老板有意赖账的前提下,经常会出现白干活拿不到钱的情形。
周女士遇到的问题大概是这样的:其跟其老伴一起在南方某房地产企业务工,职责是看守企业仓库,工资以现金发放。从2019年底开始,俩人的工资就中断了。周女士多方打听后了解到,他们务工的企业资金链断裂,公司股东和老板都换了人。公司转手时,原来的老板没有和他们结清工资,新老板则不承认与他们这家的雇佣关系,但是俩人所负责的看管工作却是不敢松懈,因为仓库里还存放了价值不菲的不知道主人到底是哪个的一批木雕产品。后来,周女士从其他渠道了解到,原来的企业老板名下还有其他几家企业,但是与他们务工的企业并无直接关联。周女士两口子打过市长热线,申请过劳动仲裁,但是由于平时没有注意保留能够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合法有效的证据,劳动仲裁部门裁定两人与务工企业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随后两人提起诉讼并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律师在开庭前一天才联系到两人,这个时候再去认真搜集整理证据已经来不及。在经过开庭前头一晚上整夜的翻找后,两人终于找到了一份基本可以证明在该企业务工的证据材料,庭审过程中提交法庭质证后,法庭进行了调解,两人拿到了预期劳动报酬的一半。周女士对此耿耿于怀,认为法律援助律师没有尽到职责,同时还认为自己和该房地产企业是存在真实的劳动关系的,所以才有了后来向我的咨询以及一大堆的抱怨。
笔者在办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过程中,确实会经常遇到类似的情形:务工人员在务工过程中,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每月以现金结算工资的还真不少;如果平时还不注意保留相关证据,一旦发生拿不到工资继而产生劳动争议的情形,再想去证明与务工企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则存在较大的困难。
那么,如何才能提前收集有效证据进而证明与务工企业存在劳动关系呢?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有如下规定: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司法实践中,由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产生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劳动人事仲裁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在裁判时,基本上是依据上述规定作出裁决。而上述规定其实已经清晰明了地告诉了劳动者(务工人员)该如何保留证据,以待发生劳动争议时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看了本文,您是否明白了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前提下,如何保存有效证据证明与务工企业存在劳动关系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