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海峡网】;
光天化日之下
男子竟当街侮辱、殴打女性?
女子正当防卫之后
反遭男子追打
这样的一幕
居然发生在厦门同安一天桥上
近日
厦门同安法院发布了这样一起案例
案件详情
今年4月25日,在厦门同安某天桥上闲逛的李某看见吴女士独自走在天桥上,于是故意靠近吴女士,并用手摸其下腹部及臀部。吴女士为了防卫踢了李某一脚,随即报警并怒斥李某。
谁知李某非但没有承认错误,反而追打吴女士。路人见状拉开李某后,李某更是向旁人谎称吴女士为其妻子。在追打的过程中,吴女士受伤。
之后,吴女士到同安法院起诉
要求李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
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费用
同安法院经审理查明
今年4月25日,厦门市公安局交通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违法行为人李某在同安某天桥上故意用手摸擦吴女士的下腹部及右侧臀部,吴女士随即反身防卫踢了李某背后一脚,继而双方在天桥上发生争吵,随后违法行为人李某追打吴女士,导致吴女士头部、腰部、腿部、手臂等部位表皮挫伤。
另外,根据诊疗记录,同日,吴女士因“头部外伤疼痛头晕1小时”前往厦门市第三医院门诊就诊。同年4月29日,因“多处受伤疼痛4天”再次前往厦门第三医院门诊就诊,两次就诊共花费医疗费1134.56元。
同年5月4日,吴女士与友人聊天拍摄伤情,图片显示吴女士眼部尚有淤青。
同安法院经审理认为
公民的人身权受法律保护
李某的侵权行为造成吴女士的经济损失
应予赔偿
那么
案涉各项经济损失如何认定呢?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医疗费: 有医疗费票据为证,共计1134.56元,法院予以支持。
误工费、营养费: 吴女士提起了误工费、营养费的诉讼请求,但因其未提交相关收入、误工时间证明,而其确实因李某的侵权行为受伤且多次到医院就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院结合吴女士的就诊记录及其具体伤情等,酌情认定误工费2625元,酌情支持营养费750元。
综上
李某应赔偿吴女士
因本次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4509.56元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
李某在公众场合对吴女士进行侵犯,主观上存在故意,客观上亦造成吴女士身体和精神受到伤害,故吴女士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法院予以支持,酌定李某应支付吴女士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元。
被告李某经法院依法定程序送达传票、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也没有提交书面异议及相关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法院可以依法缺席判决。
最后,法院判决李某赔偿吴女士经济损失4509.56元;李某支付吴女士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元。
法官话案件
本案中吴女士遭遇了人们常说的“咸猪手”,是一起因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法庭经审理后查明,因李某的侵权行为造成了吴女士受伤的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最后判决李某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在事发当天,李某就因为自己实施猥亵妇女的违法行为,受到了治安处罚,被罚行政拘留十二日,罚款三百元。另外,现实中,如果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进行猥亵或者侮辱妇女,则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说文明话、行文明事、当文明人
应该是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不文明的行为
不仅为旁人所厌弃
而且为法律所不许!
来源: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