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部一老人,在某浴足店身亡

2020-11-10 18:22:06 作者: 南部一老人,

网友爆料:一位七旬老人在晓霞西街的某浴足店里发生不幸,意外身亡。

从网友发来的视频可以看到,浴足店外面围了不少的市民观看。据附近群众描述:老夫妻二人卖完菜后老伴提前回了家,随后老人便进了浴足店。进了浴足店不久后便发生了悲剧。

事情发生后,110.120赶到了现场,老人已无生命体征。

上述内容为网友爆料,具体情况以有关部门调查为准!

从照片里可以看到涉事足疗店已经关门未营业。

希望广大不要随意猜测,避免给家属带来二次伤害。同时也提醒广大年轻人,要多多注意老人的身体和生理健康,多多关心,时常问候老人。

请大家

不要造谣信谣

最后给大家科普一下法律知识,

在网上并不意味着完全自由,

我们仍旧要注意自己的言行!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如果这种违法行为造成更严重的后果,可能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编造恐怖信息,传播或者放任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应认定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明知是他人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应认定为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