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家庭经济困难资格认定
1. 按照《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的要求,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2.按照《教育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教政法函〔2019〕12号)的规定,高校学生申请资助时需由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门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予以证明的环节,改为申请人书面承诺。
3.已通过预申请的首贷学生无需进行家庭经济困难资格认定,本人和共同借款人直接携带相关申请材料前往入学前户籍所在县级资助中心办理申贷手续。
续贷学生无需进行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由本人或共同借款人携带相关申请材料前往入学前户籍所在县级资助中心办理续贷手续。
4.未进行预申请的首贷学生需进行家庭经济困难资格认定,先由学生本人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表》并书面承诺,再携带认定表及相关申请材料前往县资助中心进行资格认定,最后携带相关申请材料前往入学前户籍所在县级资助中心办理申贷手续。
三、贷款受理
1.首次申请贷款
??? 借款学生首次申请贷款时,应与共同借款人同时前往县级资助中心办理申贷手续。
2. 续贷
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任意一方前往县级资助中心即可办理续贷手续。如果更换了共同借款人,需要双方共同办理。
借款学生需每年至少两次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维护个人信息。登录次数不足时,借款学生无法提交续贷申请(系统已开通自动校验功能)。
借款学生应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填写续贷声明。续贷声明内容应客观真实、积极向上,续贷声明高校要审核通过。
四、合同签订
学生在线服务系统网址:https://sls.cdb.com.cn(学生自行注册,新增2020-2021学年贷款申请,导出申请表打印并签字)
学生在国家开发银行在线服务系统注册、申请填写个人信息,就读高校、学制,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联系电话、共同借款人等信息必须详细完整、准确无误,保证“零”错误,否则会影响贷款审批。
临时身份证可以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身份证超过有效期不得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2.签订合同
签字过程中,借款学生和共同借款人所签姓名与其身份证上的姓名一致;签字完成后,每位学生领取一份《受理证明》和《借款合同》,并妥善保管《受理证明》。学生到高校报到后凭《受理证明》请高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老师在10月10日前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电子回执; 10月10日后高校未在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录入回执的,视同借款学生放弃当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
严禁由除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外的第三人代替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本人签订《借款合同》;
首贷时,借款学生和共同借款人必须同时到场签订合同,不能代签,否则视为无效合同。
续贷时,由到场一方(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并分别签署借款学生和共同借款人的姓名,需在代签处注明代签人。如学生张三办理时,在借款学生签字位置签署“张三”,在共同借款人签字位置签署其共同借款人姓名“李四(张三代签)”。
五、还款政策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不是无偿资助,也不是临时救助金,借款学生大学毕业后就要承担贷款利息,并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借款学生如未能按合同约定按时还本结息造成的违约行为,银行将根据实际逾期金额和逾期天数计收罚息,执行利率为银行贷款利率的130%;借款学生及其共同借款人的履约行为已经和全国个人征信系统、金融机构征信系统对接,凡有违约行为的金融机构将不再为其办理贷款、申请信用卡和其他授信业务,并影响在有关单位就业时的诚信审核,对于严重的违约行为,借款人还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1号)规定:“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在此期间,不良记录会对学生的就业、出国、消费、办理银行信用卡、申请车贷、房贷造成负面影响。
(一)起息日和结息日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息按年计收。起息日为开发银行贷款发放日,结息日为每年的12月20日(最后一年为9月20日),次日为扣息日,节假日不顺延。
(二)还款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