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证券处罚迅速尘埃落定:暂停保荐资格半年, 债券承销业务一年暂不受理!8人免职

2020-07-21 19:02:44 作者: 广发证券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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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停保荐资格半年,债券承销业务一年暂不受理!8人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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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证券业协会数据显示,截至7月20日,广发证券现有投行保荐代表人176人,仅次于中信证券和中信建投两大行业巨头。公司2019年投资银行业务收入13.38亿元,在行业中排名第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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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

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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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 7 月 10 日,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人员分别收到***********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详见公司 2020-051 号公告)。2020 年 7 月 20 日,公司及相关人员分别收到广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情况

2020 年 7 月 20 日,公司收到广东证监局《关于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限制业务活动、责令限制高级管理人员权利监管措施的决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97 号),原文如下: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查,你公司在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项目、2015 年公司债券项目、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2018 年公司债券项目、康美实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2017 年可交换公司债券项目中未勤勉尽责,尽职调查环节基本程序缺失,缺乏应有的执业审慎,内部质量控制流于形式,未按规定履行持续督导与受托管理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令第 58 号,根据***令第 63 号修改,以下简称《保荐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债券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保荐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债券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你公司应对投行业务进行深入整改,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投行业务内控制度、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切实提升投资银行业务质量。你公司应严格按照内部问责制度对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并向我局提交书面问责报告。

二、 2020 年 7 月 20 日至 2021 年 1 月 19 日期间,暂停你公司保荐机构资格;在 2020 年 7 月 20 日至 2021 年 7 月 19 日期间,暂不受理你公司债券承销业务有关文件。

三、责令限制高级管理人员权利,限制时任分管相关投行业务的副总经理欧阳西领取 2014 年度、2015 年度、2016年度基本工资以外薪酬的权利,限制时任分管相关投行业务的副总经理秦力领取 2017 年度、2018 年度基本工资以外薪酬 的权利,已领取部分应全部退回公司。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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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情况

1、公司及陈家茂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情况

2020 年 7 月 20 日,公司及陈家茂收到广东证监局《关于对陈家茂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监管措施的决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98 号),主要内容如下:

按照《保荐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认定陈家茂为不适当人选,自监管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 10 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相关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收到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决定书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作出免除陈 家茂相关职务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报告。

2、公司及林焕伟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情况

2020 年 7 月 20 日,公司及林焕伟收到广东证监局《关于对林焕伟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监管措施的决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99 号),主要内容如下:

按照《保荐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认定林焕伟为不适当人选,自监管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 15 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相关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10 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债券承销业务相关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职务。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收到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决定书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作出免除林焕伟相 关职务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报告。

3、公司及朱保力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情况

2020 年 7 月 20 日,公司及朱保力收到广东证监局《关于对朱保力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监管措施的决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00 号),主要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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