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潭县市监行处字〔2020〕121号)

2020-09-03 19:15:29 作者: 湘潭县市场监

在本案中,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本局调查,根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被依法扣押的三得利益生菌饮料4瓶、牛肉兰花豆10瓶;

2.处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款缴至湘潭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当事人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湘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也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湘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8月20日

【来源:湘潭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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