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扔证事件,工会不见踪影

2020-09-09 09:28:50 作者: 昆山扔证事件

(来源于澎湃视频,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 ? ?如视频所示,近日,江苏昆山某电子有限公司在新员工入职时,一男子进行员工点名后,将员工证件随手扔在地上,员工若想要拿到证件,则需“弯腰”捡起。此事经爆料后,引发全网愤怒。起初该电子公司还发布消息称事情不实,公司正在处理。随后,可能因舆论压力太大,才又发布了一篇“不太走心”的道歉说明《关于网传负面视频的说明》,并称:

? ? 1.单位管理失职,主管率团队向员工致歉;

? ? 2.重新审视及完善培训人员的管理及训练,把关爱员工的理念贯穿始终;

? ? 3.加强主管现场巡视与关怀;

? ? 4.当事员工不当行为,依厂规处理。

? ? ?结合此事件,员工可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从侧面反映出,我国对劳动者的保护存在哪些问题?在互联网时代下,制造型企业面临哪些危机?


一、员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 ? ?1.这些被扔证的员工可以通过人格权纠纷提起诉讼。

? ?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和九百九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虽然《民法典》还未生效,但是《民法总则》第一百零九条也明确规定了: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 ? ?该电子公司的管理人员随意扔掉员工证件,让员工在地上捡起的行为明显存在侮辱,使员工的人格尊严受到损害,员工有权依据人格权受损提起侵权之诉。

? ? ?2.员工可以通过工会组织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企业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经过检索,本事件中的昆山某电子有限公司参保人数达到9000人,所以该公司应当是成立了工会组织的。而工会作为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 ? ?若企业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有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情形,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交涉,要求企业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企业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

? ? ?因此,员工可通过工会组织进行调解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是,此事件从发生到现在,工会组织并未对此事件发表过任何言论,也并未站出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从侧面反映出,我国的工会组织“形同虚设”,仅是企业为了程序而设定,并未真正意义上的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也暴露出我国对劳动者的保护还存在很多问题。


二、我国对劳动者的保护存在哪些问题?

? ? ?1.工会力量薄弱

? ? ?工会本应该是维护员工合法权益的组织,制定《工会法》本来就是为了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确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但实际上,工会在企业中的作用微乎其微,力量过于薄弱,并没有积极发挥其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作用。大多数设立了工会的用人单位其工会组织形同虚设,其并未独立于用人单位而发挥作用,在发挥作用时,仍然是听从用人单位的。形式上也流于表面,变成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事先通知的工具。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如果拥有工会组织,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未事先通知工会,可能会存在程序违法。

? ? ?2.劳动监察存在缺陷

? ? ?首先,我国现行对劳动监察的法律依据存在缺陷,劳动监察主要依靠《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进行落实和执行,而且该条例也并不完善,没有规定劳动监察的强制执行权,劳动监察仅是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并罚款。这就存在一个问题,用人单位支付罚款后,仍不改正,继续损害劳动者的权益或者改正一个行为后,继续通过其他的行为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对于这些行为,《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就没有具体的规制措施。

? ? ?其次,劳动监察主要执法机关就是劳动监察大队,劳动监察大队在工作中也存在诸多问题。根据曾经办理过的劳动案件中,部分劳动者反映的情况来看,劳动监察大队在办事中可能存在如下问题:效率低下、办事推诿、处理时间长等。劳动监察本应该是规范劳动者就业环境的重要途径,但就是因为存在很多问题,导致劳动监察不能及时有效的处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纠纷,使得劳动者的权益无法得到更好地保障。所以劳动者需要通过仲裁、诉讼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也就增加了劳动者的维权成本。

? ? ?3.仲裁前置程序存在问题

? ? ?本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而制定的,是为了能够更加高效、快捷、及时解决劳动者的问题。但实践中,仲裁程序往往成为了一种“走过场”的程序。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只要仲裁结果不是他们满意的,都可能根据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样不仅没有快速高效地解决劳动者的问题,还会增加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的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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