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律法,是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自夏、商、周到明、清四千多年间,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发展脉络清晰,有因有革,内容丰富,特点鲜明。在中国古代,自国家出现后,统治阶级就开始通过国家机关制定法律,建立法律制度。最终,经过几千年的发展,逐步形成了一整套沿革清晰、特点鲜明的法律体系。
提起古代律法,很多人应该会想到“严刑峻法”一词。《尚书·尧典》载有:“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眚灾肆赦,怙终贼刑。钦哉! 钦哉!惟刑之恤哉。”实际上,中国古代的律法也有不少值得今人借鉴的地方,今天笔者便以《唐律》为例,讲讲那些唐朝时期为人称道的法令。
比起汉朝,唐朝法律有了显著的进步,最明显的就体现在“错案追责”上。判了错案,致好人蒙冤坏人逍遥法外,这种情况在任何朝代都是要追责的。不过,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在汉朝以前追责绝不是一件轻松的事。一件案子的判决结果是什么,经手的官员是谁,时间一长就容易成为糊涂账,被世人淡忘。
所幸,从唐朝开始,这笔账终于能算清了。一旦涉及到死刑时,唐朝执法机构便会进行“复奏”,地方所执行的死刑要经过三次审查,京城所执行的要进行五次。如果,官员草率地判处嫌疑人死刑,放到其他朝代算不得什么大事,但是,在唐朝这种情况是绝对不允许出现的。
所以,所有死刑的判决一定要多方下达,下达判决的所有官员都要计入档案。一旦将来此案被翻案,那么,参与判决的这些官员一个都跑不掉,通通追责。
除了冤假错案的追责外,唐律中还有一项比较完善的地方,那就是“食品安全法”。
那个年代没有什么非法添加剂,所以,当时法律限制商贩的关键,还在于防止变质食品上。唐律规定:所有过期、变质的食品,一律烧毁。这个规定是硬性的,处理变质食品的办法只有一个,那就是焚烧,连掩埋都不行。
但凡被朝廷发现小贩家中藏有变质的食品,哪怕还没有经过销售,那也得把小贩拉到闹市打上九十大板。如果,有小贩贪财,卖掉了变质的食物,导致食用者跑肚拉稀或感染疾病,那么,该小贩将立即被流放。若食物致人死亡,那可就更麻烦了,小贩极有可能会被判处绞刑。
唐律中还有一个比较出色的地方,就是对“正当防卫”这类条目进行了细化。
以《唐律》中的相关条目来看,如果,有不明意图的歹人闯入了居民的家中,主人在不知道歹人意图的情况下遭到了暴力攻击,那么,他是可以以任何方式将歹徒当场击毙的,即便将歹徒致死也不会受到法律的处罚。
如果,歹人在进入民宅之前就已透露了不轨的意图,如:抢劫、强奸、偷窃等,只要主人能拿出相关的证据,就能在歹人进屋之前将其格杀,这种情况同样属于“正当防卫”,可以免罪。
当然,这一切都是建立在“属于自己的民宅”的基础上的。此外,歹人不可以是老、幼、孕这三类人群,且不能是酗酒的醉汉,否则,主人仍要承受一定的责任。
在古代,天子是一个国家至高无上的统治者,但是,在国家法律面前,皇帝能够凌驾于律令之上吗?
未必。
李世民上台后,官场上流行着一种不正之风,那就是“造假履历”。唐太宗对这种事深恶痛疾,立即颁布圣旨称,所有伪造履历者,一律判处死刑。
恰巧温州参军柳雄这个倒霉蛋被查了出来,李世民就打算拿这个家伙开刀,杀鸡给猴看。谁知大理寺卿戴胄站了出来,对李世民说:按照大唐例律柳雄顶多判流放,罪不至死。
唐太宗恼羞成怒,当堂发起了脾气:朕让他死他就得死,你竟敢拿刑律来压朕,不想活了?谁知这戴胄也是个汉子,甭管李世民怎么发火,他就是不肯妥协。
李世民在文武百官面前下不来台,气得他给戴胄扣了一顶帽子,称这小子收了柳雄的好处,要把他一块儿给拾掇了。
戴胄凛然不惧,他对李世民说道:圣上想要杀掉柳雄,还不是一道圣旨的事儿?但是,如果想按照刑律处罚他,那不好意思,我绝不会允许您判他死刑,否则,就是失信于天下人。
唐太宗见戴胄悍不畏死,心下一凛,总算是压住了杀心。仔细想想,这戴胄所言的确有道理,刑律白纸黑字地写着,总不能仅凭自己的好恶胡乱杀人吧?
于是,唐太宗并未判处柳雄死罪,而是按照刑律将其流放。至于那位与唐太宗当众叫板的戴胄,反倒得到了李世民的赞誉:“有这小子在,朕再也不怕冤死人了!”
当然,这种情况在历史上究竟出现过几次,我们不得而知,毕竟,不是每个皇帝都叫李世民,也不是每次都有戴胄这样的执法人员挺身而出的。
参考资料:
【《唐律》、《开皇律》、《唐律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