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军人待遇如何?有什么保障政策?

2020-07-31 12:12:37 作者: 古代军人待遇

日前,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日前发出通知,再次提高部分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从2020年8月1日起,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农村籍老义务兵、烈士老年子女等生活补助,按平均10%的标准继续提高。其中,对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适当予以倾斜。

据了解,往年通常在10月1日提高部分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补助标准,今年将提标时间提前到8月1日,主要考虑到广大军人军属和退役军人对“八一”建军节的特殊情感,体现党和政府对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关心关爱。

那么,古代是如何对待军人的?有什么优抚与保障政策呢?我们一起来看看吧。古代军人保障政策

古代中国,属于“兵事居半”的社会,历朝各代的政治家、军事家、思想家深切体会到,战争的胜利、国家的安全与合理的军人待遇息息相关,“军无财,士不来;军无赏,土不往”。

历史上每当社会出现剧烈变动时,军人的社会地位、薪饷福利、家庭优待等问题,就会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军人的优抚与保障政策,是军队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对提高军队的战斗力、稳定军心、凝聚军力发挥着重要作用。

中国古代对军人的优抚,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就开始了,其后历代都不同程度地对军人实行了优抚政策,但对军人真正较为系统的优抚保障政策是从宋代开始的。

宋代注重对士兵的优抚,无论是在战场上牺牲的士兵,或在平时发生意外导致残疾的士兵,政府都给以必要的抚恤,使军人家庭能够得到一定的补偿。

一是对残疾者的优抚。

主要是对因公致残的官兵给以一定的救助和照顾。如咸平五年(1002年)五月,对环庆路冬季讨伐蕃部受伤的土兵赐缗钱、药酒,其俸禄待遇仍然如故。仁宗庆历元年(1041年)八月诏令,受伤的军人,政府终身给其平时衣粮的一半,和一次性给三十千的补贴。宋代还规定战场上受伤50天内死亡者,仍按阵亡推恩。

二是对阵亡者的优抚。

在战场上作战牺牲的士兵,主要有战死安葬、收录子孙和家庭抚恤等。对在战斗中牺牲或其他原因意外死亡的士兵,宋朝政府给以安葬,设有安葬墓地,并安排僧人守祭。阵亡士兵的后代子孙,有时还收录其为官或让其从军,以示对死去者的优抚;若阵亡将校无子孙的,其亲属也可录用。

由于宋朝军队俸禄有保证,所以一些士卒阵亡后,朝廷往往收录其子弟从军以示报答,年龄不够者,待合格后仍可入伍。宋朝政府还对其家庭给以必要的经济救助。一方面,赐给死亡军土家庭一定数额的钱物;另一方面,对蕃兵、弓箭手阵亡及受伤者,宋朝政府同样给以抚恤。

对无所依靠的阵亡将士的亲属,政府给以必要救助。如熙宁七年(1074年)四月,朝廷对收复熙河过程中,无所依靠的阵亡军土的亲属终身给以救助。

三是平时官兵死亡的优抚。

因病死亡的士兵,宋朝政府给以必要的优抚,如“军员子孙令步军司降等安排,有残疾及不愿为兵若无子孙者,加赐缗钱”,“父母年七十以上而无子孙可依者,特给小分请受”。军队官员去世后,朝廷的优抚方式,一般为赠官、赐钱物、收录子孙等。

四是对裁汰军人的安置。

首先是退减至剩员,剩员在宋朝的禁兵、厢兵和土兵中都存在,是宋朝军士中的拣退者,即禁兵、厢兵、士兵因年老或疾病,不任征戍,保留军籍,减削军俸,在军中从事杂役的人,领取一半以下军俸。他们虽然没有脱离军籍,但已不是军队的主要战斗力量,它具有安抚、照顾年老残疾军人的意义。

其次是遣返归农,即令其归乡种田,官府发给一定量的粮食。一般遣返归乡里的军士年龄在50岁以上,对拣退者的家属还给以必要的帮助,“令买牛种,免租税丁役,使为永业”。对裁汰离开部队的军人,要求部队给以措置收养。

五是对军人的疾病与受伤救治。

首先,对因病需要治疗的军士遣使送药,前去医治。如熙宁八年(1075年)三月,对在赴京路途中有疾病的兵士,要求所过州县遣人医治。

其次,对安南遭受瘴气侵害的士兵,积极给以医治。

其三,患病期间的土卒,仍给口粮。其四,对在战场上受伤的土卒,无论是在贼境或不在贼境受伤情况下的医治,都有明确规定和要求,积极进行治疗。

六是对出征军人的家属安置。

军人家属则随军而居,同兵士一同居住于兵营。对部队出征时留守军营的家属也采取了安置措施:

首先,对遇有特殊困难的军士家属,给以特别恩赐。如咸平五年(1002年)七月,真宗要求“诸州因霖雨坏营舍,有军出家属在营者,赐缗钱”。

其次,军士外出征战期间,军俸由家属领取,以便养家糊口,使其生活有基本保证。

其三,对生活困难的驻军家属政府给以照顾,有病者官为看病,死亡者官为埋葬。

元是军事大帝国,元军都有俸禄,外出执勤借支的俸禄,如执勤时为国殒命,可不再偿还。阵亡的军官,其爵位可由后嗣承袭,士兵阵亡,给予抚恤。老弱军人退伍如不能自存的,规定由五服以内的亲族供养,无亲族的及亲族无供养能力的,由国家收留在“养济院”供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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