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武四大案——郭桓案

2020-07-20 08:57:06 作者: 洪武四大案—

洪武十八年(1385年)明太祖怀疑担任北平承宣布政使司李彧与提刑按察使司赵全德偕同户部侍郎郭桓等人共同舞弊,下令调查。

【朱元璋】

同年三月,御史余敏、丁廷举告发郭桓利用职权,勾结李彧、赵全德、胡益、王道亨等贪污,其事项有:

一、私吞太平府、镇江府等府的赋税,降低朝廷税收。

二、私吞浙西的秋粮,浙西秋粮本应该上缴四百五十万石,郭桓只上缴两百多万石。

三、征收赋税时,巧立名目,征收多种水脚钱、口食钱、库子钱、神佛钱等的赋税,中饱私囊。

浙西一地秋粮应上缴450万石粮食,郭桓与浙西官员上下其手,只上缴粮、钞等合计200万石,郭桓自己收钞50万贯,剩余由当地官员瓜分;应天等五府夏税秋粮等全部被瓜分,无一粒上仓。

郭桓等人总共贪污两千四百多万石粮食,而当时国库一年收入是2940万石,数额触目惊心。

郭恒等人的贪污案为何要扩大到全国呢?

郭桓案暴露出明朝户口和田地制度的不完善以及地方豪强和勋功贵族、各级官吏勾结的乱象。

以富庶的江浙地区为例,自古以来就有“天下税赋半江南”、“苏松税赋半天下”的说法,也是豪强地主数量最多的地区,当地大地主为逃避赋税,“大率以田产寄他户”。“他户”就是明初的勋功贵族。

同时,地方豪强与各级官吏勾结,或通过伪造册书、谎报灾荒的方式,骗取国家救灾粮款;或隐瞒田产逃避税收;或将本应由地主负担的赋税转移至百姓头上,“浙西所在有司,凡征收害民之奸,甚如虎狼”。

随着三者勾结程度的加深,一个由勋功贵族、中央和地方各级官吏、地方豪强组成的既得利益集团已经形成。

郭桓案”涉案人员中尤其以江浙一带的大地主居多,因此在追缴赃物钱粮的过程中,江苏、浙江一带的豪门大族、地主阶级都因此案而破产。

朱元璋借此案虽然大大的打击了地方地主豪绅,但是民间豪门破产太多,一时造成全国骚乱,朱元璋为了平息民怨,就杀了“郭桓案”的审刑司吴庸,吴庸算是做了朱元璋打击地方豪绅的牺牲品了。

“郭桓案”能成为明初四大案之一,主要是此案牵扯人员之广,上至六部尚书,下至地方小吏、地主豪绅,达数万人之多。此案的告破除了起到极大的震慑作用外,还打击和摧毁了功勋、官吏、地主豪绅组成的贪腐链,曾经隐瞒不报的土地、人口重新纳入政府税收范围。而且随着地主豪绅的破产,扩大了自耕农的比重,为社会经济的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也为后来朱棣时的永乐盛世的出现打下了良好的基础。鱼鳞图册

从洪武二十年开始,明太祖便先后派遣国子监生武淳等人,分行江、浙等处府县乡里“丈地、画册”,经理“田赋图籍”,即在核定田亩的基础上,制定田籍。

其具体内容为:

随税粮多寡定区,设立粮长。以税粮一万石为一区,每区设粮长四人,“以田多者为之,督其乡赋税”。先抓组织落实,责任到人。全国的纳税户组织起来,实行专人管理,以民(粮长)治民(纳粮户)。这样朝廷就可以少为征纳税粮之事操心。

第二,核定田亩,对田土逐丘进行丈量,方圆、坐落,俱令绘成图册,各按字号次序排列。图册上写明田主姓名、田土丈尺、四至,编类为册。因为所绘之地册图,形如鱼鳞状,故号“鱼鳞图册”

【鱼鳞图册】

凡是典卖田土,备书税粮科则,由官府记录在籍,有案可稽。田土纠纷因此减少。隐瞒田土、转嫁税粮、产去税存的现象也有所改变。

在编制田籍的过程中,朱元璋还根据各地的不同情况,从实际出发,在土地分配与开发上实行不同政策,既有原则又灵活多样。

针对中原地区田地荒芜数多的特点,命中书省臣议定土地分配办法,计民授田。

并于洪武三年(1370)五月设立司农司,专门经管河南各处垦田事务。

临濠地区,以地多闲弃,故验民丁力,计亩给田,以尽地利。又令富者不得兼并。

北方近城地区,因地广人稀,“地多不治”,召民耕种,每人给田十五亩、菜地二亩,三年免纳税粮。当时明确规定:凡由官府资给耕牛、农具者,收其租税;凡额外垦荒者,“永不起科”(永远不纳税粮)。

各地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得到比较充分的调动,耕地面积迅速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