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建红(法学博士)
晚清的时候,因为以科举为指挥棒的传统教育不敷实用,举办新式教育成为一时之风尚。各省纷纷奏请设立学堂,以培养国家急需的各式人才。设立学堂不能没有章程,1901年山东上奏《山东试办大学堂暂行章程折稿》中提出,“国家设立学堂,是为天下储人才,非为诸生谋进取;诸生来堂肄业,是为国家图富强,非为一己利身家”,具有典型的示范意义。
在著名的庚子年之后,中国确乎需要各种人才。以法律界为例,在施行新政中承担着变法修律任务的大臣们,意识到大清律例时代的旧法人员,无论是在专业知识层面,还是在审判技艺方面,都已不适应变化了的时代的需求,于是,修订法律大臣伍廷芳等奏请专设法律学堂,认为“新律修订亟应储备裁判人才,宜在京师设一法律学堂,考取各部属员入堂肄习,毕业后派往各省,为佐理新政分治地方之用。”
在1905年清政府颁布的《修律大臣订定法律学堂章程》中,开宗明义即讲明其设立目的,“本学堂以造就已仕人员研精中外法律各具政治智识足资应用为宗旨,并养成裁判人员,期收速成,所定课程,斟酌繁简,按期讲授,以冀学员循序渐进,届时毕业。”就是以培养能佐理新政的裁判人才为主,而学员则需从“已仕人员”中选拔,相当于我们“脱产”的成人教育。
在学堂的“章程”中,一般会有配套细则,要求教职员及学员遵守。“章程”所定的那些“规矩”是极为严格的,比如对于教师,要求其“于每学期开课之前,须作一学期授业预定书送教务提调审定。凡该学期内所授事宜,均循序详载,每学期后,所有该学期内已授事宜,作一授业报告书送教务提调察核。”除了授课的基本要求外,比较有意思的是这样一个规定,“各教员上堂时刻,概以学堂内讲堂上钟表为定,不得以私自携带之钟表为准。”
这倒让笔者想起了一件趣事。老师们上课前的第一个动作,往往是先把手表摘下来放在讲台上,看讲义的时候,不时地瞟一眼手表,以防提前下课或拖堂。某位大学老师在课间休息的时候出去一下,学生们趁机将他的手表拨快了10分钟,他后因应学生“错峰”去食堂买饭的要求,提前10分钟结束了讲解,结果是加上这拨快的10分钟,就酿成了提前20分钟下课的“教学事故”。由此看来,“章程”中“不得以私自携带之钟表为准”还是有道理的。
至于学生们要守的“规矩”那就太多了。有的带有明显的时代特色,比如“寄宿舍规章条”中,规定“学员不得自携仆从,概由堂中预备使役,如不听命令,应陈明庶务提调办理。”大概当时已入仕之人,多是非富即贵之少爷,家中自有可随时差遣的仆从。如今入了学堂,寄宿“住校”,就需遵守校规,不能再像以前那样了。
有些“规矩”规定的是日常的作息,如“堂中春分后六点钟起,六点半早餐粥食,七点半至十一点分别授课,十二点午膳,一点至五点半分别授课,六点晚膳,十点就寝,此为全堂规则,宜共遵守,不得参差违异。”那个年代人们的作息,应该带有“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痕迹,早睡早起,没有午休,没有晚自习,生活相对是比较简单的。课堂纪律方面也规定得较细,如“讲堂内无论何人,不许吸食茶烟,随地吐沫,抛弃纸片”,“讲堂内所有图籍等类,学员不得污损,并不得于墙窗几案上任意涂抹”等等,这应该是所有课堂上的常识性的规定。
还有一些“规矩”可能是今天的师生员工绝对遵守不了的,那就是在食堂里吃饭的“规条”。它要求教员和学员要坐在一起吃“食堂”,“每桌七人,首座坐教员或办事员一人,余六座为学员座位,排定座次,每日依次就座,不得任意更乱。”“教员、办事员与学员在会食堂同餐,闻号铃即到,勿得迟留,致令学员久待。”这种对教员、办事员的要求,或许是为了通过同桌而食以增进师生的了解和情谊?教师不开小灶,与学生吃同样的饭,也能保证食堂饭菜的质量吧。教师要按时到食堂,不让学生久等,也是对学生的一种尊重。我们现在的食堂是不可能出现这种情形了。
除了这些应该怎么做的“规矩”外,还有一些不许做的“禁令”。比如“堂中无论何地何时,不得叫嚣扰乱及歌唱、戏曲、吸食洋烟、赌博等事”,对于违反者处罚极为严厉,“凡吸食洋烟及酗酒赌博者开除,并追缴在堂所用学费。” 这些规定,对于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是很有裨益的。
另外,或许因为这些学员都是已经“入仕”的在职人员的缘故,章程中还特别规定“学员不得干预地方词讼等事”,作为“裁判人员养成之所”的法律学堂,在受教育阶段训练其独立裁判的意识,这条规定自然也有其更深层的含义。
从全国各地开办新式学堂至今已经过去了一百多年,这也是如今每年都会有学校搞建校周年纪念活动的原因,重温学堂初设时的办学宗旨,了解当时人们为学堂教职员工所立的“规矩”,虽恍如隔世,但对我们寻找并回归大学精神,寻找教书育人之根本定会有所助益。漫画/陈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