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发生火灾时,有消防队吗

2020-08-27 01:06:06 作者: 古代发生火灾

中国古代建筑以木料、砖瓦为原料,将立柱、横梁、顺檩等构件用榫卯的方式结合在一起,以此增强房屋整体的牢固和弹性。然而,

火灾往往是古代木质建筑的克星。

技术条件相对落后的古代,做好消防工作,保护财产安全,成为古代社会各界的共识。

消防需要软硬兼施,才能达到理想的效果。软件是指消防的理论、法规和制度的建设。早在上古时期,就出现了火政。在《左传》中,明确指出:

“火正曰祝融。”

火政的职责是取火、用火、防火、救灾等工作。另据《晋书》记载:

“帝高阳之子重黎为夏官祝融。”

夏官的职责相当于兵部,祝融是其下属的官职,并非专指某一个人。可以说,消防伴随着人类文明的出现而产生。

上图_ 祝融 (华夏族上古神话人物、火神)

到了周朝,对火政进行了细化,设置了司烜、司爟、宫正等官职,分别负责从民间到王宫的用火、防火、灭火、宣传和监督等工作。《考工记》是城市规划规划理论的权威著作。它主张

“经涂九轨,环涂七轨”

的规划思路,主张城市内的环路和干道的路宽,应该间隔一定距离,这样做,既能隔离火源,又能保障消防畅通。

春秋时期的《礼记·少仪》是我国第一部消防法规。它对用火的细节进行了规定。举行仪式时,手持火炬的人,应该坐在墙角,左手举着点燃的火炬,右手拿着备用木柴,随时准备续火。与此同时,还要准备一下大碗,承接火炬上倒落的火星。持炬人不准打招呼,不准讲话、不准唱歌,以此保证其专注的态度。

东汉思想家荀悦在《申鉴·杂言》中,提出:

“防为上,救次之,诫为下。”

他主张预防火灾应该放在首位,火灾救援放在次要位置,最后是完善法规制度。由此看来,防火胜于灭火,这一思想古今保持高度一致。

上图_ 古代灭火利器 水囊、麻搭、唧筒、水袋

唐朝的消防实行划片管理的方法。首都长安设置了“武侯铺”的消防组织。根据片区的大小,人数由五人到一百人,如此一来,实现了消防全覆盖。《唐律》规定:发生火灾时,

“其守卫宫殿、仓库及掌囚者, 皆不得离所守救火。”

对于故意纵火的犯人,《唐律》根据损失大小,决定处罚轻重。对于情节十分恶劣的罪犯,《唐律》规定:

“所烧屋舍不限多少, 请决杖一顿处死。”

通过法律手段,保障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在法律上,宋朝继承了《唐律》的规定,又略有不同。《宋律》对纵火犯要明确主从关系,区别对待,同时,取消了唐朝

“以赃数定轻重”

原则,也就是说不论纵火案的大小,必定有人将被处斩,此外,还扩大了失火罪的死刑范围。这些规定明显比唐朝更加严厉,起到震慑犯罪的目的。

人为纵火影响极坏,性质恶劣。《明律》对纵火案采取实施了细化。焚烧自己房屋的犯人,一般处罚相对较轻。对他人房屋纵火的,处罚较重,可处极刑。对于意外失火的案件,《明律》的处罚相对较轻,不至死罪。

上图_ 《大明律》是明朝的主要法令条例

消防的硬件说的是各项基础设施的完善。在陕西省博物馆收藏着一件东汉时期名叫

“东井灭火”

的藏品,这件藏品以陶井为主题,长24.5厘米、宽18厘米、高11.5厘米,井栏四周有榫眼,可以安装井架。井壁正面有装饰图,画着一个男子肩杠“灭火”旗帜,提瓶健行。可以推断,当时有了消防专用水井。

消防专用工具的出现,成为古代灭火的利器。唐朝文献《通典》记载:

“ 敌若纵火焚楼堞,以粗竹长一丈,锼去节,以生薄皮合缝为袋,贮水三四石,将筒置于袋内,急缚如溅筒”

,唐代一石约有59公斤,也就是说当时的有了消防水袋,至少装水近180公斤,加上专用的喷水管,提高灭火效率。

五代时期,后周世宗柴荣对开封进行改造时,指出在人员密集的地区,必须规划火巷。它的作用类似于今天的消防通道,方便人员灭火、疏散民众,同时起到隔离火势的作用。这一做法对元、明、清等朝代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上图_ 南宋《西湖清趣图》描绘的望火楼

鉴于开封城内火灾频发,北宋天圣元年,宋仁宗赵桢下令组建军巡捕,这是历史上第一支专业消防队。据《东京梦华录》记载:开封的

"每坊巷三百步许,有军巡铺房一所,铺兵五人"

。军巡捕在"高处砖砌望火楼,楼上有人卓望",四季值守,不避寒暑,以此提高火灾警报能力,做到及时出动,扑灭火灾。军巡捕除了扑灭突发火灾,还有监督检查夜间火禁的职责。如有祭奠死者,焚烧纸钱,需要事先向军巡捕报备,并在子夜之后进行,以免误警,引起恐慌。

南宋借鉴了军巡捕制度,建立了

"防隅军"

。临安的防隅军士多达2300多人,"官府坊巷,近二百步,置一军巡铺",在主要街道每隔数百米,就有"防隅官房",城内望火楼有20多处。发现火情时,白天用旗帜,晚上用灯笼,指明方向,为了激励防隅军的士气,还专门设立了奖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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