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受王权掌控的社会组织,墨家为何成为绝学?全因它巨大的凝聚力

2020-08-29 20:32:44 作者: 不受王权掌控

墨子也主张因材施教,将教学内容分为三科:“能谈辩者谈辩,能说书者说书,能从事者从事。”谈辩是游说诸侯,参与政事,推行墨家学说。说书指从事记录、整理和传授墨家思想。从事指从事守城防卫和器械制造。不同层次的教学内容满足了各类弟子的需要。

墨徒入仕

其次,墨家重视弟子入仕,精心安排弟子到各地去工作。如《墨子》提到“子墨子游荆耕柱子于楚”,“子墨子使管黔游高石子于卫”,“子墨子游公尚过于越”,“子墨子仕人于卫”。“游”字毕沅注为“谓扬其名而使之仕”,墨子推荐弟子到一个国家工作之前,会派其他弟子先去游说,向对方介绍该弟子,使该弟子在那个国家扬名,从而为其出仕做准备。

墨子派高石子到卫国去工作,就是派管黔先行去游说的。因为墨家学团对弟子工作的高度关心,弟子为了自己的前途也愿意成为墨者的一员,这增强了学团的凝聚力。墨家弟子参加工作以后仍受墨家领导,墨子辞退弟子胜绰的故事便是典型体现。

《墨子·鲁问》载:墨子推荐弟子胜绰到齐国将军项子牛那里去做官,推荐的目的是为了让他“济骄而正嬖”,制止骄横,纠正邪僻,维护正义,而胜绰却协助项子牛攻打鲁国,项子牛三次侵略鲁国,胜绰三次都是随从。在墨子看来,胜绰因为丰厚的俸禄而放弃对正义的追求,这是俸禄的价值超过了心中的正义。墨子对胜绰放弃正义的行为十分生气,于是“使高孙子请而退之”,派弟子高孙子请项子牛辞退胜绰。这表明,胜绰从墨子那里学成外出工作,其性质相当于墨家的外派弟子,他的工作仍受墨家团体的控制,这种强有力的控制强化了墨家学团的凝聚力。

有学者指出:“不听从君王之言,并切断了血缘之情,坚持实行‘墨者之法’,强烈地显示出墨者的特色。但是,以君王的立场来看,墨家可说是一个不听从君王命令的集团。认同墨家的存在等于认同国内的治外法权,这个问题对君王来说是很大的困扰。”墨家在汉代以后成为绝学,应与墨家挑战帝王权威的特色有一定关系。

影视剧中墨家助诸国守城

墨家是诸子中具有鲜明法律意识的一派。《经上》曰:“法,所若而然也。”法则是人们遵循着它而能得到确定结果的东西。《经上》曰:“罪,犯禁也。”有罪是违犯国家法律的禁令。《经说上》曰:“罪不在禁,惟害无罪,殆姑。”某人的行为如果不包含在国家法律的禁令之内,则其行为虽然有害,也不算有罪,例如欺骗虽有害于人,但若不在国家法律的禁令之内,则不算有罪。

这正符合我国《刑法》第三条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影视剧中的墨子结语

墨家在学团管理和军事防御方面都强调法律法规的约束性。在学团管理方面,墨家对外派学生工作应有严格的管理制度,不仅在推荐工作之前会派人去游说,在工作以后还对弟子的行为进行监管,在经济方面要求弟子支持学团的发展。这些方面应有靠墨者之法来维系。

墨家实际从事过军事防御工作,所以十分重视军事防守中的纪律、法规、禁令和奖惩办法,如对城内官吏和民众的禁止行为,对叛变投敌者相关人员的连坐处罚,为对知情不报者的处罚。这些法律法规强化了墨家组织的纪律性,维护了墨家的社会形象,从外在行为方面强化了墨家的凝聚力。

最后,墨家能为信徒提供政治和心理的依靠。《吕氏春秋》中孟胜谈到殉守阳城的原因时指出:“吾于阳城君也,非师则友也,非友则臣也,不死,自今以来,求严师必不于墨者矣,求贤友必不于墨者矣,求良臣必不于墨者矣。死之,所以行墨者之义,而继其业者也。”

以墨者为师

当时社会对墨家十分推崇,人们都从墨家学者中寻求严师、贤友与良臣。阳城君可能是在当时社会普遍推崇墨家的情况下,将食邑的防守任务交给孟胜的。这表明,当时墨家学团在社会上影响很大,有强大的号召力和组织力。墨家弟子以属于这个强大的团体而光荣,这是墨家凝聚力的重要来源。墨者之法

墨者之法在凝聚墨家学团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墨子指出:“天下从事者不可以无法仪。”天下做任何事情的人,都不可没有法度、法规。墨者之法正是墨徒的组织行为规范。墨家提倡法律精神,明确赏罚原则,《吕氏春秋·去私》记载的腹处子的故事鲜明地体现了这一点:墨家巨子腹住在秦国,他的儿子杀了人。秦惠王看他年岁已高,而且只有一个儿子,因此命令官吏不要杀他的儿子,并希望他听从自己的意见。

秦惠王

然而,腹对秦惠王的照顾并不领情,仍然根据墨家的法规“杀人者死,伤人者刑”,杀掉了自己的儿子。他认为:“夫禁杀伤人者,天下之大义也,王虽为之赐,而令吏弗诛,腹不可不行墨者之法。”

虽然秦惠王命令司法官不杀其子,但是禁止杀伤人是天下的公理,墨者之法是维护了天下的公理,腹仍决定执行墨者之法。由此可见:第一,墨者之法是墨家管理重要内容。墨家学派以严格组织纪律而著称,“墨者之法”是约束墨者行为的规则。文中提到的“杀人者死,伤人者刑”就是墨者之法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