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坤 张恒:明洪武三年处州府小黄册的发现及意义

2020-09-06 04:07:04 作者: 宋坤 张恒:

由上述内容可见,该里小黄册里甲人户登载是依“里长甲首轮流图”横向编甲,将10户里长户编为1个里长甲,之后横向10户甲首户为1甲首甲,从上至下排列,但里长甲不计入甲首甲的排序,故甲首甲的排序为1—9。

综上,明初小黄册里甲组织内部“甲”的构成存在两种排甲形式:一种是1户里长户和9户甲首户组成1甲,全里10甲;另一种是10户里长户组成1个里长甲,其余90户甲首户,每10户组成1个甲首甲,全里共含1个里长甲和9个甲首甲。此两种“甲”的构成形式,决定了小黄册之法中里甲轮役也存在两种方式:一种是对应前者的每年由一“整甲”应役,另一种则是对应后者的每年由各甲各出一户应役。

通过上述小黄册册籍文本构成和里甲组织内部结构的分析,我们可对小黄册册籍性质作一大体判定。由小黄册文本来看,其核心内容是登载都下人户的丁口、田粮信息,其中丁口信息较为简略,田粮信息则极为详尽,且册首转引公文中又曾将其称为“税粮黄册”,由此可判定,编纂小黄册的主要目的应是为征收赋税。而其编纂形式,则是将人户编制里甲,以里甲应役时间为纲登载人户信息。所以,我们可以说小黄册的基本性质应是明政府为便于佥派里甲差役以征收赋税而创立编制的一种赋役册籍。

三、小黄册的价值意义

洪武三年,明朝政府在南方部分地区试行小黄册之法,从洪武四年始至洪武十三年止,运行十年。洪武十四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赋役黄册,直至明末。按照十年一大造的规定,明代共计攒造小黄册1次、赋役黄册27次。据记载,历经明末战乱,至清初顺治年间,南京后湖黄册库所藏赋役黄册还曾多达179万余册,但这一海量文献在清代被集中毁弃,几乎消失殆尽。

明代赋役黄册遗存文书,从20世纪80年代始陆续有所发现,近年来孙继民等学者又在古籍纸背新发现一批原件。前已述及,虽然早在1973年竺沙雅章即已发现小黄册原件,但长期不为明史学者所知,所以小黄册的再次发现,仍具有重大意义。

小黄册的研究价值无疑是多方面的。限于篇幅,笔者主要拟对其反映明代里甲制度的确立起点、揭示乡村组织“图”的来源及弥补元明之际户口赋税册籍制度演变的缺环这三个最主要、最直接的学术意义,进行大略阐述。

第一,小黄册反映了明代里甲制度的确立起点。

里甲制度作为明代乡村基层管理、赋役征派的一项基本制度,素为学界所重。而关于明代里甲制度的确立时间问题,在洪武三年小黄册之法被发现前,学者大都认为其应是建立于洪武十四年后在全国推广赋役黄册之时。而小黄册之法被发现后,虽有部分学者据此及其他间接材料提出洪武十四年之前应已出现里长甲首,但未展开详细论述,学界通行观点仍是认为里甲制度至洪武十四年后才基本定型。而通过小黄册原件文献可见,洪武三年在南方部分地区试行小黄册之法时创建的里甲组织,已基本具备了洪武十四年后赋役黄册里甲制度的完整框架。

首先,里甲编制原则方面。小黄册中里甲编制是将“百户画为一图”,即100 户编为一里,其中含10户里长户、90户甲首户,编排不尽人户附各里下带管;赋役黄册是110户为一里,一里含10户里长户、100户甲首户,编排不尽人户也是“附各里长名下带管当差”。虽然赋役黄册里甲编制原则中,比小黄册里甲每里多出10户甲首户,且增加了“其畸零人户,许将年老、残疾并幼小十岁以下,及寡妇、外郡寄庄人户编排”的特殊规定,但两者的基本内核并未发生根本变化,只是对具体施行方式进行了适当调整,因此赋役黄册里甲的编制原则应继承自小黄册。

其次,里甲内部结构和轮役方式方面。上文曾言,小黄册反映出其里甲组织内部“甲”的构成存在两种形式;而据史籍记载,赋役黄册中“甲”的编排也存在两种形式。如正德时曾任南京户科给事中的孙懋奏疏云:

臣尝署掌户科,管理后湖黄册。查得北方省分开造里甲,每甲自相联属。如一甲里长赵甲,其本甲甲首相连十名,俱系于赵甲之后,他甲皆然。遇有查理,止于一十户内检寻,其弊难隐。南方省分开造里甲,各甲互相依附,如一甲里长钱乙,其本甲至十甲甲首,各揭一名,杂系于钱乙之后,谓之穿甲。遇有查理,须于百户之内遍阅,其奸易匿。……其穿甲之法,查非旧制及见行事,宜通照北方黄册开造,庶国无异政,家无殊俗。

相似记载还见于嘉靖七年(1528)后湖官员赵永淳上言:

各处解到赋役黄册,中间多不依式顺甲编造,俱紊乱穿甲攒造。假如里长赵甲下甲首钱乙等十名,即该顺次编附于里长赵甲之下,方可易于检阅查对。今各处攒造黄册,任凭里书人等玩法作弊,故将十里[甲]里[甲]首紊造于十里长之下,难以查对,深为未便。

将上述奏疏与小黄册对照来看,孙懋及赵永淳所言的赋役黄册“顺甲法”攒造实际即小黄册中依“里长甲首轮流图”纵向按列 排甲,所对应“甲”的构成应即1里长10甲首为一甲;“穿甲法”攒造则是依“里长甲首轮流图”横向按行排甲,所对应“甲”的构成则是10户里长户为一里长甲,100户甲首户为10个甲首甲。由此可确定,赋役黄册里甲制度的内部组织结构也与小黄册一脉相承,进而两者的轮役方式也对应一致。小黄册里甲组织下,轮役方式分为按甲应役和各甲出一户应役两种形式,赋役黄册里甲轮役也与此相同。李新峰认为,明初的制度条文与相关史料说明,里甲制度最初奉行各甲出一户轮役的方式或设计理念。到洪武后期第二次修造黄册时,各甲出一户轮役的方式,开始迅速让位于按甲轮差的方式。由小黄册可见,明代里甲轮役方式的演变,并非像李新峰所言,单纯是由明前期的“各甲出一户轮役”转变为中后期的“按甲轮差”,而是明前期一直存在与“穿甲法”对应的“各甲出一户轮役”和与“顺甲法”相应的“按甲轮差”两种轮役方式。嘉靖十一年明廷严禁“穿甲法”攒造黄册,之后才仅剩与“顺甲法”相应的“按甲轮差”一种方式。

最后,里长职责方面。赋役黄册里甲制度下,里长最重要的两个职责即“征收赋税”和“佥派差役”,而小黄册里甲组织中里长也已基本具备了这两个主要职责。如《后汉书》卷4第13叶背载“置立小黄册一本,开写各户田粮数目,令当该里长收受,相沿交割,催办钱粮”,由“当该里长收受”、“催办钱粮”等语可确定,里长需承担赋税征收的职责。“佥派徭役”方面,《吴兴续志》言:“洪武三年以来,催办税粮军需,则为小黄册图之法;夫役则有均工之制;总设粮长以领之。祇候、禁子、弓兵、驿夫、铺兵点差,皆验苗额之数。立法创制,视昔至为详密。”张志斌据此认为:“小黄册伴随着里甲制度出现。里甲本身是役法的一种,但里甲只是‘催办税粮军需’,或者说‘追征钱粮’即完成‘赋’,并没有‘勾摄公事’的职责。这一点和后来黄册出现后,里甲的职责是‘追征钱粮’(赋),‘勾摄公事’(役)的两重性不同。”唐文基也认为:“洪武十四年,明朝在全国范围内编制了黄册,建立里甲组织。从此,杂役的佥派,通过里甲执行,里长掌握了点差的权力。” 但由小黄册可见,其所确立的里甲组织下,每里包括里甲正户、带管外役和编排不尽三类人户。其中,带管外役户即承担禁子、弓兵、驿站夫、水站夫、铺兵、递运夫等杂役的人户,而“带管”一词表明其应是由该当里长管理。由此可确定,小黄册中里长并不仅仅只有“追征钱粮”的职责,而是已经具备了征收赋税和佥派杂役的双重属性。赋役黄册里甲制度下里长的基本职责也是延续自小黄册里甲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