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大强奸犯学生留校察看处理错了吗?看看《社区矫正法》怎么说

2020-07-24 07:57:44 作者: 浙大强奸犯学

对于社会上的担心,努XX作为一个在改造教育的罪犯是不是存在社会危险,这要由他的矫正期间表现来看。通常社区矫正相比监禁刑成本低得多、对于犯罪分子的社会关系没有强力阻断,于国家和社会可以节省刑罚成本,于个人可以通过发挥犯罪分子的家庭、单位、学校和社会等各种力量,提升改造成效,帮助其认识和改造自己,也会让罪犯的再社会化更加容易。

四、关于刑罚的具体执行

按照《社区矫正法》有关规定, 在矫正期间矫正制度执行较好的情况下,当地司法行政机关会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情况,为其确定矫正小组,负责落实相应的矫正方案。由司法所、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人员,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的人员以及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组成矫正小组,共同在社区矫正期间做好对他的监督和管理。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通常情况下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努XX不能离开自己经常居住地所在的市、县。如果其有必须离开所在市县的特殊理由,必须经过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旅游明显并不应该成为一个社区矫正人员的正当理由,如果网友爆出的努XX旅游的事实属实,努XX就存在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的可能性。

努X如果在社区矫正期间离开所在市、县,在没有经过批准的情况下,那么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其具体情节,给予警告或更加严厉的处理措施。如果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视情节依法给予训诫、警告、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