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此一事,我们明白了依法依规经营才是企业良性发展之道

2020-07-28 15:43:42 作者: 经此一事,我

来源 | 上海嘉定检察

货车深夜运货遭追尾致一死

所属企业老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起诉

企业负责人涉案

企业如何平稳过渡并完善经营管理?

2020年6月15日,

一起重大责任事故案开庭审理,

两名被告人要为自己违反安全规定、

造成安全事故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庭审结束后,被告人之一、涉案企业负责人王某甲告诉检察官:“根据检察建议书的内容,公司制定了详细的整改方案。经此一事,我们也明白了,依法依规经营才是企业良性发展之道。”

●某物流公司负责人王某甲安排驾驶员朱某某深夜违规运输超长超重的货物,不料在高速上遭后车追尾,导致后车驾驶员当场死亡。

“超限运输已成公路运输‘顽疾’,许多人在悲剧发生前总是心存侥幸,却不曾想他们会因此站上被告席。”承办检察官、嘉定区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朱天晓说,原本委托王某甲公司运输工程物资的建筑公司为保证工程工期,也更换了承运方,同时在检察机关的建议下,对本公司在合作过程中审核工作的疏漏之处进行了整改。

该案当庭宣判

●被告人王某甲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

●被告人朱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01 两车追尾致人死亡

罪名认定成关键

时钟拨回2019年5月16日深夜

沈海高速上发生了一起重大交通事故。一辆拖挂着一座梯梁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被另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追尾,后车驾驶员张某某当场死亡。案发后,前车驾驶员朱某某和其所属企业负责人王某甲被民警带回讯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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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9年3月,王某甲作为上海某物流公司(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管理人,与一家建设工程公司签订运输合同,为上海一大桥大修工程运输箱梁、梯梁等砼构件制品。2019年5月16日晚,王某甲在未按照规定办理超限运输许可证情况下,安排其公司驾驶员朱某某、王某乙违规运输,将梯梁(长4.25米,核载32吨实载75吨)由江苏太仓市运往位于上海市的某建筑工地,并私自规定了行驶路线和出发时间。“因为货物超长超重,车速也慢,又没有许可证,所以我把出发时间安排在深夜22点半。”王某甲说。

当晚23时许,朱某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拖挂一辆全挂车,运载着超限的、不可解体的梯梁沿沈海高速由北向南低速行驶。途中,因运载梯梁的全挂车略微跑偏,同行的王某乙从副驾驶上下来,来到全挂车操作台上调整车辆位置,恰在此时被张某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追尾。张某某当场死亡、王某乙跌地后受伤。

该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以交通肇事罪对驾驶员朱某某及涉事企业主王某甲立案侦查。但道路责任认定结果显示,朱某某驾驶未经公安交管部门批准且未悬挂明显标志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运载超限的货物低速行驶的行为,与张某某驾车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的行为,对事故的发生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基本相当。也就是说,朱某某和张某某对事故的发生负同等责任,因此,依法并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但朱某某是否可以

就此不追究刑事责任了呢?

王某甲又是否涉嫌其他罪名?

受嘉定区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朱天晓提前介入此案。

02 事故发生并非偶然,

违反规定引发重大伤亡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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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天晓检察官调取了案卷,在全面阅卷的基础上,她列出取证提纲,要求公安机关全面调查王某甲的工作职责范围、公司的安全管理状况,公司所有使用投入运营车辆情况等。同时,通过调取运输合同、询问合同甲方及路政部门,朱天晓了解到装卸运输梯梁的具体流程和公路超限运输许可证办理程序等。

一系列细致全面的调查后,

事故背后的隐患逐渐显现。

朱天晓发现,该物流公司是王某甲一人投资的公司,运营的十余辆货车因未达标而无法过户,均挂靠在其他公司名下。被问到是否知道运输超限物品必须办理超限许可证时,王某甲是十分清楚的。驾驶员朱某某也承认,他在运输前也向老板王某甲提过此事,但未得到明确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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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办过一次‘三超证’,很快就到期了。后来觉得办证手续太繁琐,审批时间又长,索性不办了。”王某甲交代道。由于跨省运输办证材料要求严格,其挂靠在其他公司的车辆一时不能满足办证条件,办证时间会延后,影响合同履行。所以,在即使知道没有办理超限许可证,运输超限物品车辆是不可以擅自上路的情况下,王某甲依然明知故犯。

“载运这类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的车辆,除了依法办理有关许可手续,采取有效的加固措施之外,还要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朱天晓检察官介绍道:“为降低运输成本,未按照相关规定操作,缺乏安全责任意识是该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

03 未得许可还要超限上路

酿成苦果终被诉

超限运输的危害显而易见,大幅缩短公路、桥梁的使用寿命不说,还带来了重大交通安全隐患,更不利于运输市场的健康发展。朱天晓检察官举了一个例子:“‘10·10无锡高架桥侧翻事故’就是一个惨痛的教训。如今这个案子再次给我们敲响警钟。”

案发后,嘉定区检察院与上级院开展案件定性研商,对该类型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惩罚必要性及罪名的适用进行深入研讨。

最终嘉定区检察院认定,王某甲作为本案涉案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和直接管理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直接指挥涉案车辆超载超长、低速行驶,造成一人死亡,对事故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承担主要责任。

王某甲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2019年8月22日,嘉定区检察院依法对其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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