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讲堂」吉朝珑:婚姻家庭无小事 学法履职为人民

2020-07-31 21:02:13 作者: 「委员讲堂」

来源:长城网

省政协委员,石家庄学院法学院教授吉朝珑。李相伯 摄

长城新媒体记者郭甜肖 李相伯

2021年1月1日起,新的民法典即将开始适用,很多人称这部法典为“社会的百科全书”,因为每个人的生老病死、衣食住行都与其息息相关。

《民法典》对若干与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条文进行了修改,还有诸多涉及婚姻家庭编的条款进行了细化。本期“委员讲堂”—— 深入学习《民法典》,邀请省政协委员,石家庄学院法学院教授吉朝珑,重点围绕《民法典》中的婚姻家庭篇进行演讲,带大家一起来体会《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实质性修改将对我们的生活带来哪些影响。

吉朝珑委员在演讲中说,《民法典》针对婚姻家庭方面进行了较多修改。

增加了登记离婚冷静期的规定。所谓“离婚冷静期”,是指如果夫妻双方想离婚,需要设立一个月的离婚冷静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不想离婚,都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如果无人撤回申请,就可以离婚。过去民政部门对冲动离婚的,想让当事人冷静考虑,但没有法律依据,往往以机坏了、网坏了等等,今天办不了为借口拖延,今后有法律依据了。

《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申请登记离婚后三十日内,任何一方又反悔不愿离婚的,可以撤回申请。三十日内无人撤回申请,期满后三十日内,还需要双方再次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不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需要注意的是,这一规定只针对婚姻登记处申请离婚,而不针对通过法院起诉离婚。

同样这一条也应该有除外情形的规定,比如存在家庭暴力、遗弃、虐待等重大过错的应除外,不适用三十日的冷静期,在减少冲动离婚的同时,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利。还有,未来民政部门的外部疏导、干预要到位,不到位的话,仅靠当事人自己冷静,恐怕很难实现立法目的。

增加了亲子关系异议基本规则。《民法典》第1073条规定了亲子关系确认和否认的一般规则。“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请求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不仅要对亲子关系有异议,还要有正当理由,否则不允许提起亲子关系确认或否认之诉。父或母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般有利于非婚生子女的抚养,但应规定例外情形,如强奸犯要求确认亲子关系的不予确认,避免对受害人造成二次伤害。

成年子女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而不能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原因很简单,要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即使不是你的亲生父母,把你抚养成年了,不允许你否认亲子关系,要尽赡养的义务。

共同债务需共同确认。夫妻共同债务一直是婚姻家事案件中容易发生争议的热点问题,不少案件中,夫妻双方因为离婚诉诸法院,一方为了一已私利,串通第三人故意制造巨额债务,达到让对方不分或少分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增加司法审查的难度。

《民法典》第1064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且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这种债务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认定为个人之债。

但是,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之债。

这次的《民法典》婚姻编将司法解释的内容上升为法律,将家庭日常生活所负债务界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有利于避免夫妻互坑的风险,法律的天平在向未举债的配偶倾斜。这一条对高净值人群来说非常重要。在目前法院审理的婚姻家事纠纷案件当中,已经有不少案件都涉及到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纠纷,说明夫妻债务的认定问题已经成为现行婚姻家事财富纠纷的一个重要的内容。

疾病从无效婚姻变为可撤销婚姻。根据现行《婚姻法》,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患者是禁止结婚的,一般来讲,这类疾病包括:精神病、重大传染病,例如淋病、梅毒等。根据《婚姻法》第10条的规定,婚前患有此类疾病婚后未治愈的,婚姻无效。

而《民法典》对此做出了修改,保障了有疾病人的结婚权,疾病不再是禁止结婚的条件,故而也就不再认为此婚姻为无效婚姻。 在第1053条规定,患病者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另一方可以请求撤销婚姻,并且无过错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不再将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情形,体现了尊重、保护公民的婚姻自主权,公民无论是否患有疾病都平等的拥有婚姻自主权,是婚姻自由原则的体现。

但何为重大疾病?目前没有明确规定,有待明确。尤其老年人再婚时,高血压、心脏病等老年病算不算重大疾病,要不要如实告知?能不能请求撤销?

修改离婚补偿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现实生活中,我国采用分别财产制的夫妻有,但并不普遍。《民法典》对此做出了修改后,不再将离婚补偿救济限于“分别财产制”下,体现了尊重家务劳动价值。但双方协商不成,法院判决的标准仍需进一步在司法解释中细化,比如需要考虑当地的经济生活水平、婚姻关系存续时间、一方对家庭所作的贡献、另一方的经济能力等因素。

《民法典》第1091条是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一方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损害赔偿的情形增加“有其他重大过错”兜底条款,其他重大过错可以包括比如吸毒、赌博、通奸、嫖娼,兜底条款便于法官自由裁量,保护受损害方的权利,但也不宜过于宽泛,不能令人对婚姻望而却步。

收养子女年限扩大到未成年人。1093条将被收养人的范围从《收养法》的14周岁扩大到未成年人;1098条收养人有一名子女的可以再收养一名子女,独生子女家庭都有权利再收养一名子女;1102条将收养法第9条“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修改为“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年龄差要40周岁以上,体现了男女平等,也防止女性收养人对异性被收养人的不法行为,保护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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