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ly 2020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2020年7月3日,头屯河区人民法院头屯河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庭审中,原、被告由最初剑拔弩张到最后握手言和,被告当庭支付出租车停运损失费2200元,该起案件得以圆满审结。
案件背景
2019年8月,被告张某驾小型轿车行驶在荣盛三街由东向西行驶至高铁北二路时与原告赵某驾驶的出租车由北向南经该路口时碰撞,发生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头屯河区交警大队认定,被告张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赵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因原告赵某驾驶的是网巡出租车需向公司缴纳承包费,此次事故致使赵某出租车停运15天,共计停运费2200元。事故发生后,原告赵某向被告张某索要出租车停运的损失费,张某拒绝支付,因双方协商未果,原告赵某向头屯河区人民法院头屯河人民法庭提起诉讼。
调解经过
最初,双方当事人均据理力争,互不相让。双方对因果关系、部分赔偿项目的数额存在争议,张丽华法官耐心地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析理,张某最终同意承担赔偿2200元,又经过反复沟通,疏导当事人的情绪,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张某当庭履行,双方纠纷案结事了。
头屯河人民法庭始终以“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为目标,切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法官当庭调解,既有力促进当事人当场兑现,又有效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及时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通讯员/范小兰 编辑/司宇
校稿/张丽华 审稿/胡晓云 审核/周斌
头屯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