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完善与加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落实今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证券法》精神。
以信息披露为中心,增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这既是近年来监管部门加强日常监管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新《证券法》的重要精神。如何将这一精神落到实处,这就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的重要内容。因此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订稿)》对于加强股市的日常监管工作至关重要。
此次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也确实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进行了一些重大修改。比如,完善信息披露原则规定。新增了简明清晰、通俗易懂的原则要求,完善公平披露原则,同时明确自愿披露原则的相关要求,进一步鼓励自愿披露。并且按照新《证券法》要求对临时报告事项进行了完善。
尤其重要的是,“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强调了董监高等相关主体的责任。强化董事会在定期报告披露中的责任,明确要求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要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同时进一步明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配合义务。这种主体责任的明确,为下一步的追责奠定了基础。
因此,就“征求意见稿”的内容来看,总体上还是比较完善的。不过由于上市公司“临时报告”涉及的内容很广,结合“临时报告”在过去的信息披露中所暴露出来的问题,“征求意见稿”的内容至少在两方面是需要完善的。
一是对股价影响敏感的信息应该及时地予以披露。这类信息通常属于上市公司“蹭热点”范畴。如前一段时间上市公司介入网红带货信息,只要沾上网红概念,公司股价就蹭蹭蹭上涨。而实际上网红带货给上市公司带来的利润并不高,甚至还是亏损的。又如近期的长寿药概念股金达威,1013瓶NMN产品,按每瓶挂价1699元全部卖出,销售额也只有172万元。即便利润对半开,也不到100万元。但就是这个长生不老概念,金达威股票的市值增长达到200亿元左右。因此,对于这种“蹭热点”或与市场热点密切相关信息,上市公司应及时、详尽披露,将事情的真相及时告诉投资者。
二是对于上市公司的一些垃圾信息应限制披露。虽然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越透明越好,但有一些无关紧要的垃圾信息,还是应该要限制披露。毕竟这种垃圾信息的披露,不仅浪费上市公司的相关资源,而且在信息大爆炸的资本市场,这些垃圾信息也会给投资者带来视觉污染,浪费投资者的时间与精力。比如,有的上市公司董监高的增减持,增(减)持100股、200股也进行一次信息披露,这无异于把信息披露当成了儿戏。对这种无足轻重的信息披露需要加以限制,至少需要增(减)持数量累计达到一定的数量(如5000股)才进行披露,或有多位董监高增(减)持才进行披露。
除此之外,就是要做好追责工作,把追责工作落到实处,尤其是要把赔偿投资者的事情落到实处。“征求意见稿”明确信息披露的主体责任,这是非常重要的事情。如此一来,一旦出现信息披露上的违法违规行为,就可以根据《证券法》第193条、第197条的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罚,这些内容也都落实在了“征求意见稿”之中。但在追责的过程中,还有一点也是至关重要的,那就是赔偿投资者。新《证券法》第85条对此已作出明确规定,即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因此,如何更加有效地赔偿投资者,这应该是“征求意见稿”需要重点落实的一个问题,让投资者能够不通过诉讼就可以解决问题的,尽量就不要通过诉讼来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