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南岸法院
转自: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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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否因为不小心
而被一些设置在路口的障碍绊倒?
这些路口障碍的周围
要么没有警示牌
要么这些障碍本不该设置于此
近日,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判决重庆某物业公司赔偿。
案情回顾
法院审理认为
南岸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应受到保护,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认为
01
物业公司有重大过错
本案中,原告因铁链绊倒受伤,该铁链设置在过往人员较多的公共人行道中,无论该铁链放置在地面或悬于地面不高的空中,极容易导致过往人群踢到摔伤。
铁链设置地点并非被告的专属区域,其无权设置障碍,故无论有无警示标志,铁链的设置者某物业公司均具有重大过错。
02
原告自身具有一定过错
原告作为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日常生活中应审慎观察,及时防范各方面危险。原告受伤时为夜晚,周围较黑暗,更应仔细观察,采用光源照明,但原告疏于观察导致受伤,自身具有一定过错。
因此,南岸法院酌定被告某物业公司承担65%过错,原告自身承担35%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