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首例“继续执行责任保险”保单落地长宁

2020-08-25 04:24:36 作者: 上海首例“继

8月20日上午,在上海长宁法院执行局俞惠琴法官的面前,一起执行案件的申请人与大地保险公司当场签署了执行责任保险合同并提交法院备案。由此,上海长宁法院作为上海基层法院首次采用“继续执行责任保险”保单方式,强力推进执行财产变现工作取得突破,确保涉案房屋如期上网开拍。

执行案件中财产变现难,跨度长的矛盾日益突出,严重影响申请执行人司法获得感,成为执行工作亟待解决的问题。有个别案件执行人利用法律规定,花样频出,以种种理由和方法提出执行异议,故意拖延执行进度,拉长执行周期,以达到阻挠财产尽快变现的目的,严重影响了胜诉当事人的权益兑现。虽然法律对此有规定,执行法院在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的前提下可以继续执行,但现实中,当事人往往在胜诉权益未实现的前提下,再要额外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这无疑增加了申请执行人的时间及金钱成本,导致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迟迟不能实现,也严重影响了司法权威。

案情概要

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洪某、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就是这样一个典型的案例。

? 2017年4月12日,张某向上海长宁法院提出执行申请后,法院依法启动对被执行人名下上海市杨浦区江湾城路一处房产的评估拍卖程序。此后,被执行人及案外人在长达三年的时间内以各种理由和各种手段,阻挠法院执行工作的推进。

? 仅2017年年底至2018年上半年,被执行人及案外人就以各种理由提出三次执行异议,法院分别以证据不足和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依法驳回。

? 2019年年初,在法院再次对拍卖房屋进行评估后,被执行人以签署付款承诺的方式,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而撤回拍卖。其承诺2019年12月15日前支付部分执行款,但逾期并未全部履行。

? 2019年12月17日,申请人申请重启拍卖程序。评估公司随即出具第三份评估报告,涉案房屋定于2020年9月1日在公拍网正式开拍。被执行人得知后,以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价格有误,房屋的实际价格高于评估价格以及评估报告未送达等为由,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异议。涉案房屋拍卖程序被再次按下了暂停键,执行工作陷入僵局。

申请人张某认为被执行人在近三年的时间内穷尽一切手段恶意阻挠涉案房屋的拍卖进行,一再言而无信,对自身权益无法实现反响强烈。他表示将自愿提供担保,尽快重启拍卖,但苦于资金周转而一时难以提交充分有效的财产担保。

鉴于本案涉案标的大,结合当事人的实际状况,上海长宁法院执行局在加大执行力度的同时,积极思考大胆实践,在上级法院的指导下,积极引入社会力量解决执行工作的难点、堵点问题,在去年推出悬赏保险的基础上,引入“继续执行责任保险”投保方式参与财产处置。在申请人与保险公司间搭建沟通平台,协调推进,成功实现了首张“继续执行责任保险”在上海基层法院落地,最大化地排除了干扰,确保执行财产处置工作顺畅进行。

引入保险公司成为担保人有何意义?申请人为何会选择这种担保方式呢?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或案外人往往会利用执行程序恶意干扰或阻挠生效法律文书的正常执行,导致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维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往往无力承担巨额的担保费用,导致执行陷入僵局,自身的权益也无法实现。面对这种困境,如何实现多途径多手段来实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平衡好双方当事人利益,确保胜诉权益实现,就成为了执行法院亟需解决的难题。

“继续执行责任保险”是以申请执行人为被保险人,以被执行人、执行异议提出方为关系人,在保险期限内,因被保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继续执行存在错误,给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或案外人造成损失的,经人民法院依照法律判决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它作为一款创新保险险种,当事人可以购买保单的较小代价,推进财产变现确保自身权益尽快实现,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此次保单的成功落地对上海地区有示范作用。

下一步,上海长宁法院将按照市高院“固成果、补短板、重长远”的工作要求,围绕积极打造“最温暖、最讲理”法院目标,攻坚克难,不断探索创新执行方法,切实解决好执行案件中财产变现难、时间跨度长等“执行最后一公里”问题,总结提炼出规范化操作路径,切实提升当事人的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总目标落地生根有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