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蓬国:女子服刑期间“被贷款”,银行吃相太难看

2020-09-02 13:08:57 作者: 李蓬国:女子

2007年巩义的李女士因一场纠纷入狱,2017年出狱后,本想迎接新生活,却在今年8月发现自己的银行卡被冻结,卡里的钱被划走,除此之外竟然还被中国农业银行郑州二七支行起诉。被起诉原因是服刑期间,李女士名下突然多出一张农业银行信用卡,逾期未还,法院判决她需还贷款两万多元。但信用卡办于2009年,当时李女士在狱中,根本不可能办理。起诉的农行支行称:划走的钱可退,但用户想解冻银行卡和维护自己的利益,只能走法律程序。(9月1日澎湃新闻)

女子服刑期间“被贷款”事件实在奇葩,涉事银行“吃相”太难看,其荒唐行为可以用“无耻”来形容。其无耻之处至少有三。

其一,无中生有。李女士从2007年到2017年期间,一直在监狱服刑,怎么可能在2009年办理信用卡且消费呢?这对她而言,难道不是无中生有的冤枉吗?这种荒唐透顶的事情,居然发生在堂堂国有四大银行之一,难道不足以反映银行业不讲诚信的问题吗?

众所周知,放贷需要经过许多严格的流程和手续,首先是查验申请人身份,确保申请人为本人。申请人要向银行提供一系列资料,通常为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稳定的工作证明、收入证明、贷款用途证明等等。银行收到资料后,需要核实才能放贷。

只要银行工作人员有一点责任心,都不可能在李女士根本不在场的情况下,给一个冒充她的人办理信用卡并放贷。即便冒充者长得跟她一模一样,肉眼无法辨别真假,工作人员也能轻易查到她正在服刑,不符合办卡和放贷条件。这种根本不可能发生的事情,居然发生了。

面对记者“她2007年已经入狱,为什么会在这里开户呢?”“人不到场,为什么能办下来?”的质疑,银行表示“她是办了一张中国农业银行的信用卡,具体是因为李女士证件遗失还是被盗用,我们需要相关的调查。”也就是说,银行为了冲业绩,为了多放贷,对申请人的审核很不严肃,根本没有核实清楚身份和条件,错误导致李女士“被放贷”。

其二,知错不改。事实上,“被放贷”绝非个案。在百度上搜索“被放贷”就有三百多万条相关资讯。典型的案例有“辽宁台安县村民被贷款事件”,从2011年11月到2012年3月,许多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的数百名的村民收到了“从天而降”的债务,这一场“被贷款”事件,让台安县村民陷入了“债务”恐慌,有村民甚至因此吓病了。

“被放贷”屡屡发生,主要责任都在银行方面,但银行方面却未必能主动认错、纠错,赔偿无辜者损失。在“被贷款2239万男子拟起诉华夏银行”事件中,男子因创业开网店需要贷款,赫然发现自己已经“负债”2239万元,为了自证清白,他花了两年时间来回奔波于法院和银行之间。

而“女子服刑期间被贷款”更加离谱,涉事银行不仅错误放贷,还起诉无辜受害者,让她背上2万元多的债务。她反复与银行沟通无效,迫于无奈向媒体求助。记者陪同李女士到银行去要说法,支行行长公然撒谎,说跟女子是第一次见面。李女士当场揭穿她,表示“她说瞎话,下到职工上到行长他们都知道,他们就是不愿意管,想推卸责任,一直在推卸责任。”后来一位经理出面解释,说这件事还在调查,可能是李女士证件遗失或被盗用所致。也就是说,他们完全没有责任,要怪就怪李女士倒霉。

“女子服刑期间被贷款”主要是由于银行的失职所致,但它们从不认错,从不给受害者一个合理解释和交代。这种“将错误进行到底”“将责任推卸干净”的做法,难道不无耻吗?

其三,无理无法无情。记者追问涉事银行“你们现在起诉林女士,那么这笔钱谁来还,她所损失的利益谁来解决?”银行方面回应称:“这个的话,我建议李女士走法律途径。”

让走法律程序的潜台词就是“有本事你告我去呀”。正如网友指出的,“用户维权就要走法律程序,银行办信用卡时怎么不按程序?”明明是银行违规放贷在先,却恶人先告状,不仅让无辜受害者背上债务,还起诉她,甚至还扣了她1500多元,让她在出狱后想重新做人的希望泡汤。

李女士在镜头前痛哭流涕:“我根本啥都不知道,我特别冤。因为这事闹的,我和对象都快结婚了,(他)不要我了,他说这事说不清楚,我俩就不用再谈了。”“找领导领导不见,成天这样来回拖我,我叫他逼的没办法。我现在对象不要我了,就因为这件事。我所有损失我所有伤害都是银行造成的,你给我一个说法中不中呀?我现在都没活路,一点活路都没有!”

李女士坐了十年牢,出来后想重新开始生活,好不容易找了一个谈婚论嫁的对象,结果却因为“被贷款”而陷入“没活路”的境地。对此,虽然责任都在涉事银行,但他们既不认错,也不赔偿,当然就是根本不在乎她是否“有活路”了。这种先是误伤顾客,然后还理直气壮不顾顾客生死的做法,可谓无法无理无情无耻之极。

银行是企业,追求利益无可非议,但总要讲诚信、守法律、有人性。以牺牲群众合法权益为代价的资本操作,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背道而驰,与依法治国的要求背道而驰,与“人民至上”的理念背道而驰,必须坚决予以严惩!(文/李蓬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