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父母离婚都不要孩子,这婚不是想离就能离!

2020-09-04 00:02:54 作者: 【以案释法】

案情再现

2011年原告汪某和被告李某相识相恋。2012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后常因琐事争吵,感情逐渐出现裂痕,自2019年11月开始分居。原告汪某提起离婚诉讼,并表示婚生子自小由孩子奶奶在悉心照顾,且男方李某家庭经济条件相对较好,对孩子日后的学习生活更为有利,要求男方抚养孩子。被告李某表示同意离婚,但也不愿意抚养婚生子,称孩子一直是跟其母尹某生活,孩子奶奶只是帮衬,离婚是夫妻双方的事情,不能牵扯到父母,现在孩子奶奶年纪大了,带孩子也不方便,自己工作很忙,经常出差,孩子只能随尹某一起生活。夫妻离婚闹上法庭,双方竟然都不想要孩子,法院对于这起离婚诉讼会如何判决?

裁判结果

宁河法院经审理认为:汪某、李某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合法有效。从相识、相知到共同生活至今,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对家庭的维系都付出了心血和劳动。汪某、李某作为成年人,应当理性考虑婚姻问题,遇事要心态平和地进行沟通,特别是在日常生活习惯上,更应当互谅互让,相互理解,方能共同创造美好的生活。虽双方同意离婚,但在孩子抚养权问题上,均以客观原因表示不愿意抚养婚生子,相互推诿,此种行为有悖社会公德。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抚养是法律规定的义务,考虑到孩子尚小,从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故本院不准予原被告离婚。

以案说法

在法院审理的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双方争议焦点大多是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都说孩子是父母的心头肉,但在离婚时,对孩子抚养权都选择逃避的父母却不多见。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唯有符合公序良俗的诉讼请求,法院才会依法予以支持。在本案中,汪某和李某作为孩子的父母,即使是在离婚之后,对未成年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而双方生而不养的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的原则。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产生矛盾在所难免,夫妻感情尚可修复,在本次离婚诉讼中,双方均拒绝抚养婚生子,孩子尚且年幼,其健康成长离不开父母的陪伴,从有利于其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对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未成年人保护法》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

敲黑板·民法典来喽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作者:刘莹莹

来源:研究室 | 编辑:王艳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