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网店经营依法登记势在必行,“零星小额”究竟怎么界定?专家这样说……

2020-11-11 13:09:22 作者: 自然人网店经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维

今年以来,线上经济在应对疫情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积极作用,消费者权益保障问题也随之放大。在电商狂欢节“双十一”前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不仅将网络社交、直播平台纳入监管,而且对免于市场主体登记的“零星小额”进行明确界定,将与线上线下一体监管、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精神贯彻落实,并进一步压实了电子商务法下的平台主体责任。

在由中国政法大学商法研究中心主办的“网络交易监管与市场主体登记”研讨会上,业内专家认为,将“零星小额”电商纳入市场主体登记范畴,是将电子商务活动全面纳入法治轨道的必然,有利于促进电商经济的良性发展,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自然人网店经营依法登记势在必行,“零星小额”究竟怎么界定?专家这样说……

图为研讨会现场

发展后规范欠账多

重建电子商务文明

中国电商经济发展迅猛。

今年7月,商务部电子商务和信息化司发布的《2019中国电子商务报告》显示,去年全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达34.81万亿元,其中网上零售额10.63万亿元,同比增长16.5%。电子商务从业人员达5125.65万人。

今年疫情期间,“宅经济”的陡然走红,让电商经济更是走上了一个快车道。仅从农村来看,据商务部统计,2020年一季度农村电商突破1300万家。

无论是对于就业还是经济发展或是造福消费者,电商经济的贡献都毋庸置疑,但问题同样不可忽视。在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看来,互联网经济野蛮生长中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需要通过加强监管来解决。“先发展后规范、只发展不规范欠下的历史积账比较多,消费纠纷投诉量居高不下,互联网金融领域P2P的爆雷,还有私募股权基金乱象都证明了这一点,如果只讲发展不讲规矩,最后每个人都受害。”

刘俊海认为,将电子商务活动全面纳入法治轨道,有助于促进电子商务市场的大发展和大繁荣。“互联网再大也大不过法网”,理由有三:互联网主体不虚拟;标的不虚拟,包括商家交付的商品或服务,消费者支付的价款;法律关系的内容不虚拟。

刘俊海认为,不应对最近国家出台的一系列与互联网经济、数字经济、新业态的监管和法治化建设进行误读,事实上它并不代表政策对电商乃至互联网行业的“不利”,而是“为了让所有电商活动都纳入到风清气正、海晏河清、诚实信用、公平公正、多赢共享、包容普惠的法治轨道上来,重建国家的电子商务文明。

征求意见稿所体现的精神正是如此:对网络交易监管与服务发展的基本原则,经营者市场主体登记,经营者信息公示等多个方面作出规定。

“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征求意见稿中的这句话被解读为:在现行监管路径下,市场主体登记是市场监管的先行棋。

登记体现公平竞争

有利于保护消费者

那么,市场主体登记尤其是零星小额经营者的登记是否有必要呢?

有观点认为,这种要求过于苛刻,可能会对小微电商店主形成更高的准入门槛,压缩了小微商家的生存空间。

在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党委副书记朱晓娟教授看来,将“零星小额”经营者纳入市场监督管理的视野是必要且正当的,这是由“零星小额”经营者作为商事主体的地位所决定的。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电子商务法研究中心主任薛军说,如今的市场主体登记制度更多具有身份确认的色彩。“在这样的情况下,强调经营者,无论其从事经营活动的渠道是线上还是线下,抑或是线上线下融合,都需要办理相应的市场主体登记,符合我国立法的整体框架,有利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避免监管套利。”

薛军补充说,从世界范围看,对从事经营活动的主体,采取一定的方式来予以确认,也是国际通行的做法。从这个角度看,征求意见稿的整体思路值得肯定。以所从事的业务是电子商务为理由,主张不需要办理登记,是站不住脚的。

薛军认为,目前实施的市场主体登记制度在实际运行中,是否给相应的经营者造成了不合理的负担,是另外一个问题,可以在改革中不断解决,但不能作为反对电商经营者需要办理登记的理由。

刘俊海则认为,国家关于商事主体登记的门槛已经大幅降低,为全面推行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商事主体登记提供了宽松、良好的法律环境。

实行登记制度,更被认为有利于平等竞争。“有的登记,有的不登记,会带来不公平竞争的问题。”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数字经济与法律研究中心汪庆华说。

“我国商事主体登记制度实行的是原则登记例外豁免的制度。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的市场主体登记,是我们国家商事主体登记制度的组成部分,电子商务法也体现了这一原则,既然法律规定了零星小额是例外豁免的情形,就有必要明确零售小额的标准,认为不应制定该标准的主张会导致架空电子商务法原则登记的规定。同时商事制度改革几年来,小经营者市场主体登记已很便捷,成本几乎可忽略,并不构成经营门槛。”北京工商大学商法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市电子商务法研究会副会长吕来明教授说。

而除了线上线下,还有电商平台里的各经营者之间的平等。刘俊海指出,市场主体登记是商事主体平等性原则的要求,要让线下的实体经营者和线上的网店经营者公平竞争,让电商平台里的各经营者公平竞争。

市场登记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更是意义重大。刘俊海说,坚持商事主体登记原则,有助于尊重和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安全保障权、隐私权、监督权等一系列民事权利,特别是解决消费者知情权的问题。“如果消费者知道商事主体、卖家的信用记录,甚至包括公司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控制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诚信记录,他就可能避免走很多弯路。”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经济学院教授孙颖认为,经营主体纳入登记范围,对于消费者遇到假货和虚假广告等问题,“找到他们”进行维权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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