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松林:黄浦江两岸滨江公共空间管理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研究

2020-07-23 07:57:17 作者: 王松林:黄浦

4.关于就某一区域制定地**府规章的说明。上世纪90年代至本世纪初,上海市出台了数量比较多的区域性地**府规章。如《陆家嘴管理办法》《外滩管理办法》《南京东路管理办法》《人民广场地区管理办法》《铁路上海站地区综合管理暂行规定》《机场地区管理办法》《化工区管理办法》等。但近些年来,这方面的规章越来越少。课题组认为,这种变化反映了政府规章尽量减少就某一特定区域予以规制的趋势。以前之所以有较多的区域性规章,一是由于国家要求地方设置经济类区域需要由地方制定规章,作为评定国家级经济区的依据,如《张江高科技园区管理办法》《外高桥保税区管理办法》《化工区管理办法》等;二是由于基层执法力量不足,对于人员密集地区、敏感地区,需要加强综合执法的力量,通过规章明确综合执法队伍的管理职责,如人民广场、南京东路、铁路站地区等管理办法。上海市自2010年前后,逐步理顺了城市管理的体制、权源和职责范围,逐步将城市管理的执法力量下沉。不再需要对某个区域制定特殊规则并作出职权委托或者授权,以解决执法力量不足的问题。三是考虑到全市管理行为的一致性要求,也不宜再作分块区域性的行为规则。最近五年,只有两个规章涉及区域性的:一个是2013年《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相关地方性法规出台后,目前该办法已经废止),另一个是2016年《上海市国际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主要集中于经济性区域,并且该区域相对封闭,属地执法力量因该区域的特殊监管要求难以顺利进入。而且这两个规章,都设置了管委会。就本课题来看,滨江公共空间所涉及的区比较多,共有5个区,且区域为开放性的。如果制定规章,需要充分考虑这些特点。

(三)与上海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的关系

1.《上海市黄浦江两岸开发建设管理办法》。该办法于2003年6月开始实施。其立法目的为加强黄浦江两岸开发建设的管理,保障开发活动的顺利进行。其制定依据为《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土地管理法〉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其适用范围为黄浦江两岸开发区域范围内的规划、建设及其相关的开发管理活动。本课题研究涉及的领域为黄浦江两岸滨江公共空间贯通开放后的管理。是否需要在新制定规章的名称中体现“开放”二字。

2.《上海市外滩风景区综合管理暂行规定》(1995年)《上海市陆家嘴金融贸易中心区综合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滨江公共空间处于这两部规章适用的区域,但这两部规章没有涉及黄浦江水域管理的规定。并且没有对广场舞、集体唱歌、搭帐篷、放风筝、轮滑、垂钓等行为,进行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

3.相关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主要包括:《治安管理处罚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航道法》《上海市**执法条例》《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上海市绿化条例》《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上海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办法》《上海市城市网格化管理办法》等。这些规定涉及相关行为的秩序维护、管理措施及相应的罚则等内容。制定规章中,对于上位法应当细化、实施;对于同级别规章的规定,应当保持规定的协调性,可以在现有规则的基础上细化或者更加严格。

4.其他相关规范。一是《上海市公园游园守则》以及其他市民文明公约等规范性文件。对于符合公共空间规定要求的,规章可以吸纳相关规定。二是区级现有滨江公共空间的规定,如黄浦区、徐汇区的有关规定,具有合理内容的,也可以吸纳。出台后中,与规章不一致的,相关规定应当作出相应调整。三是对于企业实施的规则类“软法”,市民对于符合规章立法原则的软法规则,应当予以遵守。但是对于不符合“开放”“连通”等基本原则或者不符合公序良俗的软法规则,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纠正。

五、地**府规章的主要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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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告着重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规则的具体内容,不是本课题研究的重点,为了体系的完整,本报告只提出地**府规章大致的框架性内容,以供参考。

(一)关于适用地域范围。适用区域为“黄浦江两岸滨江的公共空间”,指滨江第一条市政道路(含)与浚浦线之间的陆域和水域范围。建议增加苏州河规划区域。适用区域随着建设推进程度和规划进行扩展和调整。

(二)关于适用的管理行为。适用范围是滨江公共空间内的设施维护管理、公众行为管理和运行秩序管理。

(三)关于管理体制和执法机制。建议坚持属地管理、分工负责。明确上海市滨江办为协调管理机构。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实现一支队伍管执法、一套清单管权责、一个中心管指挥、一个网格管治理、一个平台管信用、一套机制管检查,构建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实行清单化管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改变行政执法人海战术,更多应用科技手段,推行滨江公共空间的非现场执法。整合相关信息资源,充分利用现有的网格管理,建立指挥平台。彻底解决多层重复执法,减少执法层级,下沉执法力量。

(四)关于设施维护和环境管理。明确区域内的公共场所必须保持整洁、完好;户外广告以及非广告设施应当按照批准的要求设置,并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落实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不得在滨江公共空间内乱设摊、乱堆放、乱搭建、乱张贴、悬挂宣传品或者标语等;绿化广场应当保持整洁、美观,按照一级标准进行养护;漫步道、跑步道、骑行道等应当按照设计功能进行维护管理;要加强对防汛墙、高桩平台等设施安全管理。

(五)关于维护运营秩序。明确机动车和除自行车以外的非机动车禁止进入滨江公共空间;自行车骑行活动应当在限定的骑行道,不得在漫步道、跑步道等其他通道、空间内骑行;禁止共享单车企业在滨江公共空间投放车辆;对利用滨江公共空间组织开展的各类社会公共活动,严格依法开展申报和备案工作。

(六)关于市民行为规范。禁止公众在滨江公共空间内的慢行通道上开展跳广场舞、集体唱歌等阻碍通行的活动和放风筝、轮滑等影响公共安全的行为;禁止携带犬类进入;禁止开展垂钓、捕捞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