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2020年修订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附一周法规更新速递)

2020-07-21 21:30:53 作者: 关于深圳证券

2020/7/13——2020/7/19 ****、国务院等部门发布了31部与证券市场、上市公司相关的法律法规。

发文部门

数量

国务院

2

***

1

财政部

2

科技部

1

*******

2

银保监会

6

***

6

深圳证券交易所

2

上海证券交易所

1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1

郑州商品交易所

3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

1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1




新规速览



1、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2020年修订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落实新《证券法》要求,推动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更好发挥上市公司头雁效应,提高市场透明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深交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2017年修订)》(以下简称考核办法)进行了修订。本次修订主要涉及完善考核内容,调整考核模式,拓展考核结果用途,具体如下:

(一)统一基础分,采用加减分考核方式。

(1)统一考核基础分:所有上市公司设置考核基础分100分,对照考核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负面清单指标,在基准分基础上予以加分或者减分,确定考核期内上市公司评级;

(2)加分项主要内容:主要包括信息披露规范情况、投资者关系维护情况、履行社会责任披露情况、与深交所工作配合情况等4大项,17个子项,合计加分不超过20分;

(3)减分项主要内容:主要包括重大负面事项、上市公司及相关方被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等3大项,15个子项,合计减分不超过100分;

(4)精简负面清单指标。


(二)完善考核内容。

(1)新增信息披露有效性、分行业信息披露等考核内容;

(2)新增自愿性信息披露,考核披露的信息是否遵守公平披露原则,是否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是否不存在选择性信息披露,误导投资者的情形;

(3)完善投资者保护权益和社会责任履行情况,新增鼓励现金分红、股份回购条款、披露社会责任报告等考核内容;

(4)完善信息披露及时性,新增是否及时核实市场关于公司的报道、传闻,主动澄清市场和投资者质疑的问题;

(5)新增公司是否充分、及时披露重组标的资产业绩承诺未达标的风险等考核内容。


(三)拓展考核结果的用途。

(1)在职责范围内对上市公司出具持续监管意见时,将上市公司最近两个年度的信息披露考核情况纳入常规报告内容;

(2)扩大激励对象范围,促进上市公司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3)创新扶优方式,发挥好信披优秀上市公司的头雁效应。对于信息披露考核五年内满足4A1B或5A要求的上市公司,除前述支持外,将授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示范单位”称号;

(四)新增上市公司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处理办法;

公司对其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考核结果通报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提交书面异议,交易所在收到异议后五个交易日内予以答复。

(五)明确交易所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结果记入诚信档案,通报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门和上市公司所在地证监局。


2、全国股转公司发布精选层挂牌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模板

为进一步落实差异化信息披露监管制度,规范精选层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全国股转公司根据相关规则,配套修订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临时公告格式模板》。本次修订新增17份模板,于2020年7月15日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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