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板上市公司董监高及股东合规交易宝典

2020-07-22 14:54:18 作者: 科创板上市公

2、因其他原因(上市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新增股票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票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股票不能减持,但计入次年可转让股票基数。

(3)对当年可转让未转让股份的处理

对于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不得累计到次年自由减持,而应当按当年末持有股票数量为基数重新计算可转让股份数量。

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四十一条


13

董监高离职减持规定


14

减持事前、事中、事后披露


适用对象

董监高

大股东

大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股份至低于5%,自持股比例减持至低于5%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

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买卖方向

股份变动方式

集中竞价交易

是否计算一致行动人

是【合计持股达到5%】

要点说明

减持预披露公告: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公告;

减持事中公告:减持数量过半或时间过半选择其一公告;在减持时间区间内,上市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数达到1%的;

减持完成公告:减持实施完毕或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2个交易日内

法规依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第十三条、十四条、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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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

2.4.9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方式在二级市场减持参与战略配售获配股份的,应当按照本规则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减持首发前股份的规定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15

不可减持的情形


适用主体

禁止规定

大股东

(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二)大股东因违反本所业务规则,被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监高

(一)董监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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