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板上市公司董监高及股东合规交易宝典

2020-07-22 14:54:18 作者: 科创板上市公

合规交易一直是困扰很多小伙伴的问题,最近科创板的很多小伙伴都在问相关问题,所以今天董小妮主要对科创板合规交易要求做了系统性的梳理,详情如下:(PS:其他板块合规交易的内容可查看《上市公司董监高及股东合规交易宝典(2020版)》【点击蓝字可查看原文】)


01

相关人员持有首发前股份的锁定及减持要求

相关主体

相关规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4个会计年度和第5个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并应当符合《减持细则》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公司实现盈利后,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首发前股份,但应当遵守其他规定。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上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可豁免遵守前款规定。

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

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应当继续遵守本款规定。公司实现盈利后,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首发前股份,但应当遵守其他规定。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本公司首发前股份;

核心技术人员

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本公司首发前股份;

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法规依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


02

询价转让、配售方式减持首发前股份的要求


询价转让

配售方式

适用对象

持有首发前股份的股东

不得减持的情形

(一)上市公司或者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个月的。

(二)股东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个月的。

法规依据: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六条 第七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第九条 第十条

不得减持的期间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核心技术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可进行减持:

(一)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实际公告前一日);

(二)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科创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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