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板上市公司董监高及股东合规交易宝典

2020-07-22 14:54:18 作者: 科创板上市公

根据《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科创公司处于年度报告披露期内但尚未披露年度报告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参与询价转让和配售方式的减持

减持比例

单独或者合计拟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低于科创公司股份总数的1%

股东单独或者合计拟减持首发前股份数量达到科创公司股份总数5%的,可以采取向科创公司现有其他股东配售的方式进行。

受让方相关规定

1、受让方通过询价转让受让的股份,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受让股份不属于《减持细则》规定的特定股份,不适用特定股份减持的规定。

2、前款规定的不得转让期限届满后,持股5%以上的受让方卖出所受让股份的,适用《减持细则》关于大股东减持的规定。

3、受让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关于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条件的机构投资者或者本所规定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含其管理的产品),可以参与询价转让的询价及认购。(详情查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八条)

股东以配售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科创公司其他股东进行配售,但在本次配售中卖出股份的股东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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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原则

认购邀请书载明的本次转让价格下限,不得低于发送认购邀请书之日前20个交易日科创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70%

股份配售的价格由参与配售的股东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本次配售首次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科创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70%;同次配售的股份,价格应当相同。

法规依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和配售方式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03

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减持股份的要求


集中竞价交易

大宗交易

协议转让

适用对象

大股东(减持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取得的股份除外)、特定股东(大股东以外持有首发前股份的股东,非公开发行的除外)

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的专项资管计划

比例限制

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一般情况下,单个出让方、受让方的股权变动比例均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

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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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6个月内不得转让

大股东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后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在六个月内,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并遵守相应信息披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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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出让方、受让方在六个月内,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法规依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备注:减持共用1%额度要求:大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后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在6个月内,共同遵守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合计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的规定,即共用该1%的减持额度,并分别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