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须在名称中明确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命名暂行办法

2020-09-02 00:01:31 作者: 营利性民办高


  第十三条 高等学校命名事项作为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重要内容,按照高等学校设置程序进行审批。


  第十四条 对于服务国家和区域重大战略等特殊情况的高等学校命名事项,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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