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相亲当天发生关系被判强奸罪”的消息在网上引发热议,据悉,2018年春节期间,时年30岁的小邸从河南回滦南老家探亲,在滦南县某婚介所留下了自己的资料,希望通过征婚的方式找到自己的另一半。2018年2月21日(正月初六)上午,小邸通过微信红包的方式给婚介所老板王某发了188元的婚介费。第二天,王某联系小邸称,婚介所有位合适的女性,让小邸过去看看。2018年2月22日下午5时许,小邸到达婚介所,认识了25岁的小王。
见面后,小邸、小王对彼此都很满意。当晚,小邸请婚介所老板王某、小王等数人共进晚餐。“晚餐结束后,王某提议小王和小邸出去转转,加深一下感情。”在王某的建议下,当晚8时许,小邸开着哥哥的车带着小王来到了滦南县城的北河边上。期间,二人谈得很愉快,在车上发生了性关系,之后,小邸将小王送回婚介所,并通过微信给王某再次转账500元。
值得一提的是,当晚,小邸回家不久,接到婚介所老板王某的电话,让小邸到婚介所去一趟商量事,小邸随后匆忙前往。原来,回到婚介所后,小王将他与小邸发生关系的事告诉了王某,王某提出让小邸给小王二三万元作为补偿,小邸说,发生关系是两人自愿的,不愿给。
次日,婚介所老板带人上门索要补偿遭拒,继而报警。8天后,男子被刑拘,之后被判强奸罪入狱3年。男子家人称,服刑期间,男子宁肯放弃减刑机会也不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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