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时期特殊的土地所有制:一田二主

2020-08-27 03:11:35 作者: 明清时期特殊

引言

熟悉中国古代历史的人应该都知道,在过去的中国社会中,农业一直都是国家和人民的主要经济来源,在自给自足的小农社会中,土地制度就成为了一个国家发展的关键。

曾经,租佃制的出现使得我国的农业得到了飞速发展,而在后来的日子中,租佃制也渐渐无法满足社会需求了,此时,统治者们为了维持国家的稳定,推动社会进一步发展,就开始对土地所有制进行了创新。到了明清时期,一田二主制度也正式出现在我国社会中,在这种特殊的土地制度出现后,我国农业的发展水平也变得更高。

一田二主制度的具体内容

在中国历来的租佃关系中,佃农和地主之间是一种严格的租赁关系,在这种关系的指导之下,佃农享有土地的使用权,而地主则享有土地的所有权。虽然说在我国社会中曾经出现过永佃制,但是,佃农对于土地的永久使用权也是要建立在按时对地主进行交租的基础之上的,而一旦佃农欠租,其土地使用权就会自动收归到地主手中,从这一点上就能够感受到,在从前的租佃关系中,佃农是并没有什么权利保障的。

而当一田二主制出现之后,国家中的土地所有权就得到了进一步分割,此时,一块完整的土地就被分成了田地和田面两个部分,而这两个部分也分别由两个不同的人持有。虽然说从表面上看来,田底和田面仍然属于同一块土地的范围,但是,在买卖和交易的过程中,双方却要秉持着互不干涉的原则。

凡是拥有田底的人,都无权进行耕作,只能将其出租或转卖,而拥有田面的人则享有耕作权.与此同时,他也可以对田面进行买卖和转让。从这一关系中就能够感受到,一田二主制度的出现,帮助佃农实现了权利的保障,在这种制度之下,佃农的生产成本也得到了一定的控制,此时,即使佃农因为天气原因而导致欠收,也不会因为暂时的房租拖欠而失去自己赖以生存的土地。在《江阴县志》中也有这样的描述:

“耕稼其田而输之租,谓之佃户。其佃人之田,视同己业,皆自专之,业主不得问,老则分子,贫则卖人。”

在《江村经济》中曾经有这样的记载:“佃人之田者,十八九皆租田。”

由此可见,当一田二主制出现之后,很快就成为了当时社会中的一种主流土地拥有制度,随着时间的发展,一田二主制也逐渐完善起来,到了清代社会中,田面拥有者所享有的使用权范围逐渐变大,而田地持有者所享有的权利就仅有收租这一项。从这一点内容中就能感受到,相比于田底来说,田面的价值是更高的。

而随着一田二主的普遍出现,到了后期时,一些田面拥有者也会将田面转租给佃农耕种,这样一来,其自身的工作量就变得越来越少的,此时,一田二主制也逐渐演变成了一田三主制。到了后期,随着田面持有人所拥有的田面数量越来越多,一田多主的情况也不再是少数。

一田二主制度出现的原因及时代背景

虽然说从表面上来看,一田二主制是有一定的不合理性的,但它既然会出现在当时的社会中,就是有一定的时代因素的。

首先,在古代社会中,人们的生产力水平较为低下,因此,开荒就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曾经,为了获得更多可以耕种的土地,地主们就会找来一些经验丰富的农民来对荒地进行开垦,但是,在最开始的时候,农民虽然付出了大量的劳动力,却不能得到应有的报酬,所以,地主和农民之间的矛盾就随之出现了。但在一田二主制诞生之后,农民能够通过开荒获得一定的利益,而地主也能拥有更多的土地,如此一来,地主和农民之间的矛盾就得到了化解。

再次,对于地主来说,由于他们并没有直接参与到农业生产中,因此,耕地产量的多少对于他们的经济收入而言也并不会造成什么影响,此时,为了保障自己的资金收入,他们就会选择让佃农预先押付一笔资金,这样一来,即使佃农出现了欠租的情况,地主也不会没有收入。而随着押付资金的逐渐提高,到后来的社会中,佃农用来押付的钱已经可以买断整块土地了,此时,一田二主制度也就应运而生。

最后,对于封建社会中的地主来说,由于他们并没有什么其他的工作,因此,土地就是他们唯一的收入来源,在遇到一些意外情况时,很多地主迫于无奈,就会将土地抵押出去以周转资金,但在这个时候,很多地主也并不愿意放弃曾经的权利,如此一来,田面和田底之间的分离也就满足了这部分地主的需求。

结语:

作为中国社会中一种特殊的土地制度,一田二主制的背后有一套非常复杂的权力分配规则,它的出现体现了明清时期特殊的社会背景,而随着时代的发展,在接纳了西方近代社会的先进思想之后,这种土地制度也逐渐消失在我国的历史上了。而在新中国成立后,由于我国的社会形态发生了巨大改变,因此,后来的土地改革也使得我国的土地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发展。

从以上内容中就能够感受到,土地制度是会随着国家的变化而变化的,一成不变的制度并不能帮助国家进一步提高发展水平。在土地改革出现之后,一田二主制度也彻底被消灭,自此,我国也逐渐走上了农业现代化的道路。

 1/2    1 2 下一页 尾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