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临澧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确解除收养关系案件,判决解除刘某生、唐某姐与刘某之间的收养关系。
经审理查明,刘某生、唐某姐夫妇于1990年1月经亲戚介绍收养了当时年仅2岁半的刘某为子共同生活,未办理收养登记手续,但经所在村组证明在公安机关办理了户籍登记。刘某于2000年初中在读期间离家出走,直至2008年7月才返回家中,同年8月又离家出走,十一年来音信杳无。刘某现已满32周岁,但从未尽一丝赡养义务,养父母子女关系名存实亡。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生、唐某姐收养刘某为子,虽未办理收养登记手续,但该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之前,且村组、群众公认,公安机关登记证明,应认定双方存在事实收养关系。现刘某已成年,且离家出走十多年来音信杳无,未尽赡养义务,养父母子女关系名存实亡,故刘某生、唐某姐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解除刘某生、唐某姐与刘某之间的收养关系。
潇湘晨报记者周凌如 通讯员刘方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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