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使用须"紧急、必须和基本",不支付不合理费用

2020-07-24 16:35:18 作者: 疾病应急救助

当前,我国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一些地方反映存在着救助对象身份认定困难、救助基金支付程序复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机构作用发挥不充分等问题。为此,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家医保局研究起草并公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的通知》,其中明确,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使用要体现“紧急、必须和基本”,不得用于支付超出疾病救治需要的不合理费用,不得用于支付病情平稳但长期住院治疗产生的非急救费用,不得用于经查实身份、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患者的拖欠费用。

使用体现“紧急、必须和基本”

通知进一步明确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使用范围。其中救助对象为在中国境内发生急危重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细化身份不明确和无力支付相应费用患者的认定方法。救助病种种类,主要依据《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及诊疗规范》中规定的病种,以院前急救、急诊科、重症医学科及需要专科进行的紧急抢救治疗为主。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使用情况,适当增补救助病种范围。增补的病种应当符合“急危重”特点,如得不到及时救治可能导致身体残疾,甚至危及生命。

按照规定,符合条件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包括急救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和必需的生活费用。急救期一般为72小时以内,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病情诊疗需要适当延长。原则上,医疗费用不超过本机构同病种的次均费用;生活费用按照当地城市低保标准,折算成每人每天的生活费用予以补助。此外,救助基金的使用要体现“紧急、必须和基本”,不得用于支付超出疾病救治需要的不合理费用,不得用于支付病情平稳但长期住院治疗产生的非急救费用,不得用于经查实身份、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患者的拖欠费用。救助基金可“先预拨后结算”

通知提出,要提高救助基金使用管理水平,落实“先预拨后结算”规定。对经常承担急救工作的医疗机构,按照《暂行办法》中关于“先预拨后结算”的规定,可以参考上一周期救助基金使用情况,按照一定比例先预拨给医疗机构,减轻医疗机构垫资负担。

对于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包括急救后明确身份的),其所拖欠的急救费用,按照规定由责任人、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公共卫生经费、医疗救助、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等已有渠道支付,对无支付渠道或通过已有渠道支付后费用仍有缺口的,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予以补助;对于身份不明的患者,其急救费用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予以补助。对于经甄别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为其办理救助登记手续,依法依规提供急病救治。对于渡过急救期、病情平稳后,仍需住院治疗的患者的医疗费用,根据其身份认定情况,由相应的保障渠道按规定支付。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民政部门负责。确保每一笔救助基金可追溯

通知要求,医疗机构、经办机构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的信息管理,按照要求将救助信息录入国家疾病应急救助信息登记平台(http://61.49.19.43:8080)。申请的救助对象、救助金额等信息要向社会公示,未经公示的,不能拨付救助基金,确保每一笔基金的申请、审核、拨付和核销工作可追溯。

在强化责任落实和政策保障方面,通知强调,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力度,杜绝因费用问题而拒绝、推诿急诊患者的问题发生。公安机关负责协助医疗机构核查患者身份,重点核查身份不明的患者,在确保公民信息安全的情况下,充分依托警务大数据等手段,切实提高核查效率。在实施救治时,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及时、有效地救治急危重患者,对于拒绝、推诿或者拖延救治的,给予严厉通报批评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医疗机构在救治患者过程中,要优先选择国家基本医保目录内的药品、耗材,使用安全有效、经济适宜的诊疗技术。医疗机构要按照规定及时申请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不得骗取、套取、挪用、违规申请使用救助基金。

此外,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每年度开展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考核工作。各地要结合绩效考核指标,细化本地区考核内容,将考核结果与下一年度救助基金分配挂钩,促进各有关部门高质量高效率履职配合。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刘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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