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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南昌一名女子,利用身材瘦小“优势”,两次采用溜门形式进入商铺盗窃。
【案件回顾】
2020年1月9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来到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会展路某商场一楼一间服装店门口,从双开玻璃门之间的缝隙进入店内,盗得被害人卢某置于店内的一台IPAD MINI4苹果电脑(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72元),销赃所得赃款被其挥霍;同年4月9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来到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万达广场金街二楼某店门口,采取上述方式进入店内,盗得被害人洪某置于店内的一台华硕笔记本电脑(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355元)和现金人民币516元,被盗电脑被其以人民币50元的价格销赃。
公安机关根据公共视频,研判本案系刘某所为,同年4月10日,被告人刘某被民警抓获归案。民警从其身上查获赃款人民币566元,该赃款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发还被害人洪某。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次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根据刘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