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军告诉澎湃新闻,他们对二审的判决结果不服,一直在申请再审,因为判项中的房屋面积是约1000平方米,非常不严谨、也不准确。但领导一直要求他们,政法干警要政治优先、让利于民,只要法院去执行,他们还是会将这些房屋交给邓光泽。但被锁的门面房是其他单位锁的,和业委会无关。
万州区法院则书面回复澎湃新闻称,该院已经进行强制执行,将涉案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到邓光泽名下。现涉案房屋产权已为邓光泽所有,其可依法行使物权排除妨害,保障其合法权益。
2012年3月6日,渝北区法院作出裁定,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该案中止审理。
判决前,正在经营的企业被查封
经重庆市高院指定管辖,该案件被移送至远离重庆主城区的万州区法院审理。
万州区法院根据德感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12年8月20日作出裁定:将柳力公司、桂榆汽配厂、邓光泽20万元存款和法苑小区三、四号楼房屋及房内的机器设备、材料予以冻结、查封,将查封的房屋、机器设备、材料交德感公司保管;将德感公司提供的所有位于法苑小区三、四号楼建筑面积44771.51平方米的商业用房予以查封,查封期间,房屋交由德感公司管理、使用,但不得损毁、变卖、赠与、转让和设立他项权。
重庆市公安渝北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上述裁定书下达次日,万州区法院到法苑小区对邓光泽所租赁、购买的房屋进行查封,邓光泽因不满查封拳打协助法院执行的派出所民警,他因此被行政拘留8天。
62岁的邓光泽回忆起查封当天的情景,眼泪留下来。“我用全部积蓄和借的钱开的汽配厂,眼见开始盈利,却遭直接查封不让经营,机器设备当天就被对方喊人撬掉。”
一退休法官告诉澎湃新闻,万州区法院的查封涉嫌超标查封。正常情况下,在案件审判前,针对正常经营的企业一般会采取动态查封,即让企业继续经营,待案子审理结束后,再根据判决结果处理。因为直接查封,必然导致企业垮掉,“这没有原则和公正,违背法律精神。”
之后,四号楼二楼被查封的房屋被重庆法苑小区业委会出租给个人开设茶楼。茶楼工作人员向澎湃新闻证实,房屋是向小区业委会租的,他们并不清楚邓光泽与业委会纠纷的情况。
上述退休法官和邓光泽的代理律师周宛表示,按裁定,查封房屋交给德感公司管理,但不能损毁、变卖、赠与、转让和设立他项权。重庆法苑小区业委会这些懂法的干警,不应该将查封的房屋进行出租。
李军则对澎湃新闻称,查封之后是交由业委会保管使用,是可以出租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规定,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由人民法院指定被执行人保管的财产,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按万州区法院裁定,邓光泽及其公司的查封物由德感公司保管,并未指定重庆法苑小区业委会负责。
法院认定租赁、买卖合同有效
德感公司诉柳力公司、桂榆汽配厂和邓光泽返还原物一案移送万州区法院后,三被告另案起诉德感公司、重庆法苑小区业委会,请求法院确认房屋买卖合同和两份租赁合同有效。
周宛说,邓光泽及其公司起诉后,万州区法院考虑到案件的因果关系,决定中止审理德感公司的起诉,先行对邓光泽及其公司的诉请分三个案子进行审理。
万州区法院审理认为,原法苑小区业委会是依照重庆市一中院决定成立,法苑小区门面房的出租、出售经全体集资干警同意并授权原法苑小区业委会办理。此外,原法苑小区业委会向现法苑小区业委会交付的账目资料、余剩现金,以及认可将邓光泽尚欠的购房款作为未付款入账的行为表明,新的业委会与前一届业委会具有法律上的承继关系。
据此,万州区法院确认柳力公司、邓光泽与原法苑小区业委会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购房预付款协议》有效,重庆法苑小区业委会、德感公司应当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
对判决结果不服的德感公司和现重庆法苑小区业委会向重庆市二中院提出上诉,由于没按时缴纳诉讼费,重庆市二中院裁定,德感公司和重庆法苑小区业委会的三个上诉案自动撤回上诉。
2014年6月22日,万州区法院为邓光泽出具《法律文书生效证明书》,称其胜诉的房屋买卖合同已于当年6月21日生效。
重庆法苑小区业委会不服申请再审,万州区法院作出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租赁合同被判解除,购房合同不予解除
邓光泽及其公司的买卖、租赁房屋合同被法院判定有效后,现法苑小区业委会向万州区法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解除原法苑小区业委会与柳力物业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以及和邓光泽签订的《购房预付款协议书》,并支付“非法占用”房屋期间的租金、使用费。
万州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德感公司与原法苑小区业委会签订的《房屋销售委托合同》,德感公司与原法苑小区业委会之间形成委托合同(代理)关系。现法苑小区业委会不是诉争房屋的权利人,也没有获得德感公司委托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购房预付款协议书》的权利。
万州区法院2014年11月25日作出判决,驳回现法苑小区业委会的诉讼请求。
对判决结果不服的现法苑小区业委会向重庆市二中院提出上诉。重庆市二中院经审理认为,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相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重庆法苑小区业委会败诉后,德感公司又将邓光泽及其公司告到万州区法院。诉称邓光泽及其公司非法占有使用法苑小区门面房,请求解除原法苑小区业委会与邓光泽及其公司签订的《购房预付款协议书》、《房屋租赁合同》。
万州区法院审理认为,柳力公司擅自将承租的部分房屋转租他人,且拖欠租金时间累计达6个月以上;桂榆汽配厂擅自将承租的部分房屋转租他人、擅自拆改房屋结构,均符合双方合同中“因乙方责任终止合同的约定”。德感公司主张解除合同、归还房屋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